見女學生被襲胸 師僅罰男生寫10次「不可再碰女生」

一名女老師目睹班上男同學對女同學襲胸,事後卻僅懲處男同學罰寫10次,事後遭校方解聘。(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一名女老師目睹班上男同學對女同學襲胸,事後卻僅懲處男同學罰寫10次,事後遭校方解聘。(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一名任職於北部某高中特教班的李姓女導師,某天撞見班上一名男同學在走廊上對女同學襲胸,事後她僅要求男學生罰寫10遍「我下次不可以再碰女生了」,並未將此事通報性平會。事後學校得知,認為李女怠忽職守將她解聘,並懲處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李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李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涉嫌性騷擾的男同學「阿華」(化名),2018年1月間,涉嫌在學校走廊對一名女同學襲胸,正好被經過的李女撞見,她立刻要求阿華對女同學道歉,事後罰他寫10次「我下次不可以再碰女生了。」

此事發生後,李女並未依規定通報學校性評委員會,且阿華之後又陸續對4名女同學做出性騷擾的舉動,家長得知後通報校方調查。學校性平會在同年10月底受理,調查時才得知李女在處理這件事時,僅處分阿華罰寫10遍「我下次不可以再碰女生了」而已。

事後校方認定,李女延遲通報已經違反《性平法》,且有失特殊教育專業,依《教師法》將她解聘,並規定2年內不得聘任教師。

李女不服告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她主張並未看到襲胸事件,但根據性平會在2019年1月所做的調查,女學生當時有向性平會反映,「李老師有看到阿華摸我的胸部,我有跟李老師說,但對方都未處理。」

對此法院認為,李女明知班上男學生有對女學生襲胸一事,卻未通報校方,有失教師專業和罔顧學生權益,因此認定校方將她解聘且決議「解聘且2年不得擔任教師」的處分,並無違背法令及比例原則,判李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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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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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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