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保育費 擬每人30至200元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6日電)交通部昨天預告「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草案」,預告期兩個月;收費標準依旅客人潮而定,金額從每人新台幣30元至200元。

去年底,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等17人共同提案,為避免生態惡化,參考菲律賓、日本的做法,得向進入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旅客,收取非規費性質的觀光保育費,處理相關地區因外來遊客大量增加帶來的環境保護、垃圾問題。

觀光局研擬「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草案」,交通部昨天預告,預告期兩個月。

根據草案內容,保育費及收費範圍,由各主管機關訂定,國家風景區是觀光局,地方風景區為縣市政府,保育費不同於規費,專款用在生態維護及保育。

觀光保育費收費標準依旅客人數而定,年旅客人數在10萬人次以下,每人30元至60元,10萬以上未達50萬人次者,每人60元到120元,超過50萬人次以上,每人120元到200元。

草案也規範主管機關可因不同國籍、季節、尖峰與非尖峰及未依規定繳交觀光保育費者,訂定差別費率。

不過,有幾種情形可免收觀光保育費,包括: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內的設籍居民、因執行公務必要進入者、未滿3歲或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身高未滿90公分者,或其他屬公益或學術研究或敦親睦鄰等,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入者。

另有幾種情形,可減收觀光保育費,包括:因災害避難或安置、因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或祭儀活動需要、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其他法律規定得減收或停收者。10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