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誰在放話?從柯文哲案一窺偵查不公開的「實務漏洞」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向地院聲押柯文哲獲准,全案在檢方尚未取得「金流證據」下,傳出疑似「押人取供」的指控,引發「小草」與社會的關注。尤其此案涉及「執政黨對在野黨的清算」傳聞,照理講,更應審慎處理,但在偵辦過程中,陸續由特定媒體釋出許多不利柯文哲的「黑消息」,讓人不禁注意「偵查不公開」的詭異。
「偵查不公開」在台灣,是真、是假?對於被告是否公平?會不會因此影響法官判案的心證?偏重採納檢方的指控?此舉是否檢方「圖利」自己?都引發社會討論。
根據司法院「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條文指出「偵查不公開」的目的,是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才會偵查不公開。
但從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事件中,有特定媒體大幅流出檢方偵查中對柯的負面「真假消息」,柯文哲的名譽已遭嚴重破壞,先入為主的負面印象,不只影響全民,也可能影響法官,未來能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大有疑問。
根據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約束範圍為「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雖然「偵查不公開」有白紙黑字的作業規定,但在實務運作上,仍有不少漏洞,這也是在柯文哲案中,會持續引發爭議的原因。
在社會輿論下,台北地檢署基於壓力以「他字案」分案調查「偵查不公開」為何洩密?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實只約束到非常少部分的人,只要沒寫在第5條的人員定義下,就不受該法的約束。因此,若是偵查人的「長官」、「長官的長官」、「長官的朋友」,未名列於偵查人行列,就成為偵查不公開的破口。
其實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也有需要向社會說明的「例外」,除了重大災難、危及全體民眾生命安全之事務外,第8條之7記載「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檢方也應說明。
柯文哲夫婦是否到ATM分批存款700萬元?一下又變成170萬元?柯文哲的筆記出現「1500」文字,就是「1500萬元賄款」嗎?這些都涉及在野黨主席的名譽,也引發社會議論,這些負面傳聞,檢方是否應該對外澄清?或任令其發酵?尤其在檢方無法掌握具體金流證據下,更顯爭議。
如果外洩的消息來自檢方,透過特定媒體釋出負面訊息,「三人成虎」、「傳播得夠多、夠久下」,除可能影響全民既定印象,也影響法官的心證,未來在法庭較易採納檢方的指控,「讓消息滿天飛」豈不是另一種「圖利」檢方?
司法院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原意是要保障人權,但在柯文哲案的實務運作上,受約束人員定義狹隘,又漏洞與花招百出,可能成了毀人名節,又影響法官心證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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