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先有Open Mind再談Open Banking

工商時報【董瑞斌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講座教授】 德國自2010年起即開始推動Open Banking Project,要求銀行將客戶帳務資料提供予第三方支付業者;而英國市場競爭與管理局(Competition & Markets Authority, CMA)於2016年8月要求市占率前九大之銀行(通稱CMA9)開放客戶(包含個人及企業)帳務交易資訊。影響所及,世界各主要國家莫不群起效法,我國金管會亦於日前公告將參採「香港模式」,分三階段推動台灣版的open banking,並於同日公告第一階段之實施內容。 其實open banking的概念與實務對國內銀行業並不陌生,長期以來財金資訊公司與各銀行之資訊介接、近年來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及電子票證業者之合作都是類似案例。然而目前推動open banking卻呈現一個奇特的現象:金融科技(fintech)業躍躍欲試、銀行業消極配合、消費者興趣缺缺,何以致之?我們認為缺少open mind,就無法做好open banking,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談。 首先,在政策制定及各階段實施方案中,政府須明確揭示open banking不是只為了協助金融科技業者(包括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即TSP)敲開銀行大門,更不是只要求銀行業盲目地配合國際潮流;相反的,所有的措施都應環繞主軸---如何增進金融消費者的福祉與提升其消費體驗。因此,開放的積極意義在開拓新市場與提昇金融服務品質,而不在於鼓勵金融科技業者採用新技術以爭取銀行舊有客戶,只有銀行積極主動與金融科技業者成為合作夥伴,消費者福祉才有可能增加。 其次,既然政策是以消費者為核心,資料權就必須無條件地歸屬於消費者,換言之,客戶資料權 (customer data right)是基本人權之一環。目前對於開放純交易之資料較無爭議,至於已作出附加價值之資料(例如客戶信用評等分析),銀行則視之為瑰寶不肯輕易開放。於此,我們以為應可比照各醫院轉出病歷般,收取適當服務費即可。銀行對客戶資料之加值遠不及於醫院對病患資料之加值,病歷資料都可以應病人要求而開啟移轉,銀行之客戶資料有何不能移轉的理由? 其三,目前各國採行方式大抵可分成「強制開放」與「自願自律」兩大類型,前者將開放資料與否之決定權賦予客戶,只要客戶提出要求,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後者則由銀行「自願」地與金融科技業者協商,再徵得客戶之同意即可開放,且金融科技業者須接受銀行業所訂定之「自律規範」。就台灣而言,據悉目前政策考量若採強制開放就涉及立法、修法等問題,恐怕緩不濟急。然而,若按現行開放模式由銀行「自願」決定開放何種資料,此一模式無異給予銀行否決權,因為銀行普遍把客戶資料視為秘密武器,等閒不肯輕易示人,遑論開放予競爭對手恐生資敵之疑慮,故此一「自願自律」方式恐難達成真正開放目的。當前開放方式雖因爭取時效而為之,不過,長此以往,我們建議仍須透過修法,以期落實開放之目的。 其四、就國內銀行而言,欲達成開放銀行(open banking)之目標,銀行須先開放心胸(open mind),與其把金融科技業者當成競爭對手,不如主動合作以提供客戶更好的消費體驗。英國CMA9雖然在政策推動初期被迫接受強制開放措施,但隨即利用此一契機,自行開發或與金融科技業者合作,大幅提高客戶滿意度,創造更高之營收及盈餘。國內銀行業者亦宜保持一顆開放的心,化被動為主動,在銀行內部成立專責之數位銀行部門,或是與外部金融科技業者合作,逐一檢討修正各主要業務流程與客戶滿意情況,以期提供消費者最佳之客戶旅程(customer journey)。例如西班牙對外銀行(BBVA)及星展銀行(DBS)都是主動出擊,推出數十款Open Banking API而優化客戶旅程。 如果銀行業者不肯「自願」地與金融科技業者洽談開放內容,或金融科技業者想盡辦各種法突破銀行公會提出之「自律」規範,那「自願自律」的政策該如何推動?如果政策目的僅在幫助金融科技業者取得銀行之客戶資料,進而「蠶食鯨吞」銀行市占率,這種只產生競食效果(cannibalisation effect)的政策不執行也罷;如果銀行漠視客戶資料所有權,阻礙客戶自金融科技業者獲得更好服務體驗的機會,這種敝帚自珍的銀行不保護也罷。「零和遊戲」式的開放,不僅無法增加消費者福祉,更可能激化銀行、客戶及金融科技業者三方面之矛盾,不可不慎。 要做好open banking,各相關群體要先保有一顆open mind。客戶之金融需求隨時在改變,open banking之目的乃在創造一個友善的金融生態系(financial ecosystem),藉由政策以引導銀行業與金融科技業通力合作,共同解決金融消費體驗的痛點,優化客戶旅程,這才是三贏的open ba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