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除弊無死角,「匿名」吹哨該受理嗎?

工商時報【陳清祥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 2019年開春,刑事局宣布查獲某外商公司六名在職及離職高階主管涉嫌竊取價值約36億元的營業秘密。據媒體報導,該案曝光始於2017年底刑事局收到的一封匿名檢舉信。試想如果沒有這封檢舉信,或刑事局因對方未具名檢舉而不受理,很可能本案迄今依然不為人所知? 舉報或吹哨機制在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誠信經營守則中早有要求,但因該等準則為最佳實務守則,並無強制力。隨著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加以列入,上市櫃公司陸續建立舉報管道。2016年某金控因內部吹哨揭發弊案,吹哨者後遭解職或調職,金管會從而強制推動吹哨者制度法制化。2018年3月底及5月底分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暨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暨保險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該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金控、銀行及保險公司均已依規定建立檢舉制度,訂定檢舉制度實施辦法或檢舉處理政策/辦法。而當檢視上述政策/辦法時,會發現多半參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對於不具真實姓名及地址,無具體內容之檢舉案件,公司得不予處理」,此舉將匿名檢舉列為得「不受理案件」。 依照國際實務,為讓舉報制度充分發揮除弊無死角的功效,多半機構都同時接受具名及匿名舉報。在台灣常因文化之影響,擔心黑函滿天飛,仍然有不少企業不接受匿名舉報。依照勤業眾信於2018年舞弊風險管理調查的結果,受理匿名舉報公司占57%,不受理匿名舉報公司為23%,其餘20%則不清楚。 不受理匿名舉報的公司,主要是擔心造成黑函氾濫的負面影響,惟舉報制度未發揮預期效益的最重要原因,主要來自於舉報者擔心身分曝光遭到報復或是不公平對待,所以可能不願意或是不敢舉報,即使鼓起勇氣舉報也往往會以匿名方式為之。若將匿名舉報直接視為「不受理案件」,將使舉報制度大打折扣。從公司治理角度,無論舉報者採取的方式是具名或是匿名,都要加以列入評估,而舉報案件是否有具體內容、舉報的資訊是否明確而足以立案調查,才是舉報案件的評估重點。 以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為例,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未具聯絡方式資料之檢舉得不處理,惟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另外,檢舉案件內容具體且有查證路線者,雖未具姓名或聯絡方式資料,受理單位仍應按檢舉案件處理方式辦理。證交所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亦規定,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概不受理,惟據悉證交所接到的檢舉函大部分是匿名,但都被要求查明。 上市櫃公司為防止黑函充斥,應明確宣示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予以革職。另外,可以採取各種措施,鼓勵舉報者具名,例如:提供檢舉獎金,只要具名檢舉且查證屬實者,就發給獎金作為誘因。另外,委託專業獨立的第三方單位(如勤業眾信)舉報中心服務,可以給予潛在舉報者安心感,使其更願意舉報,甚至具名為之。另外,草擬多年的揭弊者保護法終於趕在2018年12月下旬送行政院審查,冀望加速立法程序,以讓吹哨者因身份保密、人身保護、職位保障三大保障,而勇於具名揭弊。 舉報案件是否有具體內容、舉報的資訊是否明確而足以立案調查,是評估舉報案件的關鍵。若有具體詳細的內容,即使匿名揭弊,都應列入調查,這涉及專業判斷,必要時應諮詢外部顧問。建議主管機關應修訂相關法規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臻健全公司治理。(本文僅代表個人意見,不代表協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