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制定年金基本法-堅實年改全民共識與團結

年金改革關乎全民不分世代不分族群老年經濟安全權益,牽涉層面甚廣,考試院關前院長102年12月即曾提及,年改可說是台灣30年來規模最大的制度改革工程,一方面具有全面性,勞軍公教上千萬人,一方面具有專業性,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工程(考試院官網>歷任院長重要談話)。早在政府從事年金改革之初,許多有識之士曾有如下的看法:(1)國家必須有年金改革專責法定機關(2)必須有年改基本法 (3)年改被改革者必須有統合性法定代表組織,以確保被改革者受到國家社會公平對待。

106年公教政務年改三法總統公布迄今已滿4個月,立法過程未經族群協商,以公教為壑,作選擇性改革,踐踏剝奪被改革者受憲法及法律保護權益近4成。年改後續尚有9成對象,厚此薄彼,疑竇叢生,筆者在此籲請政府修法,暫停明年7月1日公教年改三法之施行,從速先予制定年金基本法,以正本清源,解決爭議,堅實年改全民共識與團結。說明如下:

ㄧ、年改社會團結宣示,完全失信

年金改革緣因未來15年內,各重要退休基金收支失衡,將陸續破產,減法改革勢所難免。有為的領導者本應以至誠建立準則,尋求各族群最大公約數,力求和諧,減少對立,以確實扮演好政策領航及協調的角色。惟年改會歷經20次委員會,4次分區會議,1次全國會議,各種規範對象所適用方案從未於同時間一次予以攤在陽光下,讓不同族群能面對面一起檢視制度事實作溝通協商與談判。被當作馬前卒之公教年改方案,亦是於最後一次全國會議(1月22日)前兩日,方突襲式提出,根本未經年改委員討論,也完全漠視主管機關軍公教勞各類人員同步進行改革之呼籲。整個過程,從未見各個改革方案依據年改會設置要點所賦任務進行專業評估討論,最後出爐報告只是各說各話大拜拜清單,並非具有拘束力之決定,距離促進社會溝通,凝聚共識,不可以道里計,年改社會團結宣示,完全失信。

二、年改首應先予統一名詞與架構

年改會官網雖然有年金制度介紹,但缺少法制上的效力,年金、社會保險、職業退休金、社會福利、撥補、撥繳等等,許多民眾缺少全面了解,經常斷章取義,以訛傳訛。故而政府進行年改之初,首應統一名詞與架構之定義、目的、內容、範圍,以及如何詮釋,不可便宜行事,方可杜亂源,節省社會成本無謂耗費。

至於年改範圍,依據我國大法官解釋、法制情形及社會通念,年金向即非僅指社會福利或社會保險性質之給付。現行各層(柱)之退休給付(所得),原即均屬世界銀行pension一詞之內涵,pension即是退休所得,為鞏固老年經濟安全,各國均有年金(Annuity)化趨勢,我國亦不例外。且依保險法,我國年金險亦包含一次給付,另軍公教職業退休金之月退,亦未因退休金退休俸名詞不同,而異其基本內涵,故年金一詞,已廣泛代表我國各層(柱)加總之退休給付(所得),年金改革自然應包含職業退休金,方屬周延。

20170626-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最後決戰時刻~持續包圍立法院」。(甘岱民攝)
20170626-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最後決戰時刻~持續包圍立法院」。(甘岱民攝)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舉辦「最後決戰時刻~持續包圍立法院」抗議活動。(資料照,甘岱民攝)

三、年改正義內涵須由各族群親力親為共同決定

我國現行年金制度約為13種,適用人口約占總人口8成。其中覆蓋最廣的勞保與退撫均屬兼具部分提存準備(共同儲金)與隨收隨付(政府撥補)之政府確定給付責任,如此責任必然產生或大或小範圍族群世代連結,而與勞退舊制雇主帳或勞退新制個人帳不同。故而每個人權利與連帶責任在此世代契約中之內涵究為如何,本即應經各族群親力親為共同決定後,由政府先予明確界定,否則政府即無資格強制全民納保。

參見717號解釋大法官陳春生(大法官李震山加入)協同意見書,世代契約代際正義概念在國家目標設定上,亦已明示立法者須嚴肅面對。據此,就外部正義而言,各族群首須面對者,係各基金成熟後,最適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產生財務缺口攤提問題(基金破產後,若收支失衡仍屬連續遞減狀態,因無本金可予孳息,每年給付與提撥收入之差額,即須由當年歲入預算補助)。次須面對者,係退撫與勞保分屬兩個不同層(柱),定性與本益比截然不同,權利義務公平對待的討論。再就內部正義而言,退撫為例,新制於明年已施行23年,現行軍公教主力年資多為新制內涵一致之繳費年資。故軍改20年給付增至50%,兼具新舊制者自改革施行點緩和過渡;公教20年給付卻減至37.5%,兼具新舊制者自改革施行點劇降10%-20%,給付溯及不平對待,亦須由內部族群親力親為共同討論決定。

末就年改專責機關而言,由於國發會本即負責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故可併同年金基本法之制定,修正該會組織法,明定年改統籌與協調的職權。至於被改革者法定代表機制,亦可使現行各類團體充分覆蓋適用人口後,賦予代表之適格。我國軍公教勞均各有憲法明定保障之地位。釋字525號解釋有謂,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差別對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106年6月政府對公教選擇性不公年改種下日後官民間深深仇恨,後續如何圓滿發展,實端賴主政者智慧與一顆公正善良的心。

*作者為公職退休人員聯誼暨關懷服務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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