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不得上訴三審之釋憲案,談大法官「接地氣」

大法官在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作成了釋字第752號解釋。該號解釋在處理一個問題:法律規定某些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例如:竊盜罪)是否違憲。解釋的結果認為:如果是「第一審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違憲,被告得上訴第三審。其他情形(例如:第一審有罪、第二審也有罪,或者第一審有罪、第二審無罪),不違憲,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決確定。

釋字752號解釋主要針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這一條規定了某些案件只要二審判決就確定,不得上訴第三審。大法官也認為這個規定是為了「減輕法官負擔,使其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繁雜之案件,以期發揮司法功能(立法院83年6月22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61號政府提案第4969號參照)」,因此立法者基於立法形成自由,制定相關條文,原則上並不違憲。可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畢竟包括了很多種不同的情形,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這個情形,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事實上等同於無法取得上訴救濟的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被告第一次判無罪,會認為自己沒事了,結果第二次居然判有罪,而且判決馬上就確定了,根本沒機會上訴,被告心中不服氣的感覺,可以感同身受,且司法的公信力一定會遭到質疑。

釋字752號解釋公布後,大致上得到的都是好評,專業人士認為「這是深化訴訟權保障」的表現,當然也有一些質疑,主要集中在幾個問題:以前沒辦法上訴的人在公布後可不可以也溯及取得上訴救濟的機會?和釋字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一審終結,不違憲)會不會有矛盾?發回了又判有罪可不可以再上訴?但其實我們從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中,可以發現一些和「專業人士」不同的見解爭議。

第一,為了「減輕法官負擔」這個理由,可以不讓人民上訴第三審!在「專業人士」眼中,這是正常的,畢竟法官人數有限,司法又不能拒絕審理案件,太多的案子進入司法程序,如果無論輕重緩急都適用同一套程序,不是把法官累死,就是案件要等到猴年馬月才會判下來,當然有必要設計一些簡單的程序去處理小案件,要不然就是「使用者付費」,用高額的訴訟費用去制約民眾,讓這些人不要把雞毛蒜皮的事情告上法院。可是,「專業人士」沒有想到的是,民眾可以接受法院只有一個法官判案,可以接受不要寫什麼正式的判決書,可以接受短暫開庭就決定輸贏,但是絕對無法接受「輸了沒有上訴的機會」,至少也要有一次(能有無限次更好)。釋字752號解釋強調「至少有一次救濟機會」這個觀點,己經接到了地氣,合乎民眾的期待,但更應解決的是究竟要用什麼樣的方法「減輕法官負擔」,並且獲得人民的認同(或者至少不反對)。

未來這個問題勢必還會引起爭議,這不只是釋字396號和752號矛盾而己,如果未來推動了參審制或者陪審制,再加上司法院傾向推動的「訴訟金字塔結構」,問題可能更嚴重,因為到了那時候,可能只會有「一次事實審」,認定了就算數,沒有再一次的機會!看看實務上多少案件,證據不充分時,法官自由心證的口吻往往是「XXX的抗辯不符合常理」、「OOO的說詞比較可信」、「XXX的行為與常理不符」,然後就定罪了!「事實審」只有一次,還是自由心證來的,沒有「至少一次救濟的機會」(即使上訴也只處理法律爭議,事實不再認定),民眾真的會心服口服?就此而言,只能說,在專業人士眼中勢必推行的司改方向,在一般民眾心中,可能多所存疑。

第二,釋字752號解釋提到一個足以讓民眾懷疑司法公信力的事實:「再審及非常上訴可提供之救濟,均不足以替代以上訴之方式所為之通常救濟程序」。在「專業人士」眼中,這是正常的,因為再審及非常上訴都是特別程序,發動要件應該要嚴格,否則官司定讞了,居然可以隨便就再審,以前的進行過的程序不就都玩假的,案件要到什麼時候才會定案?決定的事不要任意翻盤,這個觀點一般民眾也可以接受。但民眾無法理解的是,為什麼再審所提供的救濟「不足以替代上訴的救濟方式」?很難發動的程序,發動了之後,不是應該審的更仔細、所作的決定不是應該更有效嗎?大法官怎麼會說「比不上一般上訴的救濟」呢?這也難怪有很多自覺冤枉的民眾,長年累月的提再審、被駁回、再提、再駁,然後又向監察院陳情、陳情、陳情……,就希望遇到一個他們心中認為「正義」的法官或監察委員出來幫他們(當然,那些不幫他們的,就被歸類到不正義了,司法及監察院的公信力無形間被消磨了)。如果大法官在釋752號中已經知道現行的「再審」及「非常上訴」有這樣子嚴重的弊病,為什麼不建議立法院修正呢?

第三,釋字752號怎麼可以容許無限上訴呢?「專業人士」認為大法官在釋字752號中沒有說清楚講明白,未來可能會發生爭議:這些上訴第三審的案子真的被發回更審了,更審仍然判「有罪」,這時可不可以再上訴?問題是,這在一般民眾的眼中,根本不應該發生!理由很簡單:如果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子是屬於輕罪、小案件,雞毛蒜皮,那麼最高法院法官應該可以「自為判決」吧?直接判了就好,為什麼要發回更審浪費大家的時間?連小案子都不敢「自為判決」,最高法院會有公信力?

從釋字752號解釋就可以看出,司法改革的專業見解和一般民眾的想法間,仍有一定的落差,足見傾聽「非專業人士」的意見是件十分重要的事情。遺憾的是,也許是因為大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太高,此次司法改革的議題中,只討論到大法官解釋應公開透明,但對於大法官如何「接地氣」、兼顧一般民眾意見的機制,完全沒有討論。大法官在解釋時,常會徵求專業意見,但卻沒有徵求一般民眾意見的前例,這無疑是現行制度的缺失。畢竟,這部憲法是生活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人民在用的,而不是德國人在用的,不傾聽人民的意見所作成的解釋,即使符合先進國家的憲法趨勢,會不會反而不被一般人民所接納?我們在推動司法改革時,不應該忽略這個問題。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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