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碼》總統有金鐘罩?扁曾躲過「3度被罷」 立委成政爭工具

賴清德總統24日宣布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修正案聲請釋憲,引發熱議。尤其賴清德做為國家領導人,站上第一線開出釋憲第一槍,一聲令下率一府三院合力圍剿國會,為激烈對立的朝野對立再添柴火;隨著大罷免時代來臨,除了立委討論度最高之外,賴清德也被網友點名罷免。

只不過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9項明文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因此,有《憲法》的保障以及修憲的高門檻保護,即便掌握立法院多數的藍白聯軍,也無法只靠修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修罷免門檻。

其實,前總統陳水扁在第六屆立法院內,就曾經因為爆發貪污弊案醜聞,立法院於民國95年6、10、11月,在短短6個月之間,國親兩黨聯手接連提出3次總統罷免案,堪稱憲政史上的重大事件;但罷免的門檻過高,以致3次提案都無法通過,連立法院都走不出去,更不要說交付全民來公決。但也因為民怨炸鍋,才會爆發史上最大規模的群眾運動--紅杉軍倒扁行動。

也因為如此,即使立法院可以無限提案罷免賴清德,但只有羞辱的效果,以現實的條件就是無法通過並交由公民投票。而相較之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立法院的政治角力下,2014年綠營發動「割闌尾計劃」罷免失敗後,開始有下修罷免門檻的聲浪出現,到2016年取得立法院多數後,將原本「雙二一」規定,下修門檻為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數四分之一且多於不同意票。這樣的條件,和總統副總統相較實在完全不符比例原則,讓罷免制度淪為政治操弄與鬥爭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