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業應於六月十五日前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為保障乘客搭乘安全,交通部近日公告,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八十一條規定,自今年六月十五日起,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每名乘客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旅客責任險,未依規定投保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交通局籲請計程車客運業(車行、合作社、個人車行)依規定儘速投保以免受罰。(見圖)

高市府交通局表示,以往公路法規定,對於市區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和遊覽車客運業皆有要求業者必須強制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除加入車隊的駕駛人,車隊應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替乘客投保旅客責任險外,對未加入車隊的駕駛人並未強制,以致部分駕駛人因為營業支出考量而未投保時,造成乘客在事故發生時往往求助無門。

為加強民眾搭乘計程車保障,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及八十一條條文修正案」,交通部今年也配合修正發佈「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等規定,自今年六月十五日起,計程車客運業者均應依交通部所訂的最低投保金額要求,為所屬營業車輛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一百五十萬,以期提供更完善的安全環境。

另外,各區監理所(站)將在今年六月十五日以後,參考現行營業大客車機制,於「新(重)領牌照」、「遺損換牌」、「變更登記」、「過戶登記」、「復駛」、「行照換發」、「補行照」及「車輛檢驗」等相關業務時協助查核計程車旅客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交通局提醒,所有計程車業者及駕駛人應依規定儘速完成相關投保手續,以免屆時無法辦理車輛監理業務,及查獲未投保時須繳納高額罰款,共同維護乘客搭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