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不成改告詐欺逼還錢 反遭法官判誣告
欠錢不還是借款人最擔心也最頭痛的問題,有人氣憤地告對方詐欺,不但告不成,反遭檢方依誣告罪起訴。法官審理時認為討債者僅為了催討民事債權,竟大量羅織不實之犯罪情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耗費司法資源甚鉅,排擠司法機關偵辦或審理案件之時間及精力,最後判處每一起誣告罪有期徒刑8個月。
呂姓男子自前年起受雇為地下錢莊、當舖業者代為催討呆帳,為抽取佣金牟利,除聲請本票裁定之外,為迫使債務人出面還款,進而羅織楊男調度資金投資、陳女邀請合夥投資娃娃機生意卻遭捲款」等杜撰情節,具狀向台南地檢署對10人提出共計8件詐欺罪告訴。
檢察官偵辦其中一件詐欺案件時,發現該案被告供稱完全不認識呂男,僅有向當舖業者借款的債務,且呂男陳報的告訴狀,被告姓名的字體及大小和內文其他文字明顯不同,似有一稿多用之疑。檢察官進而調閱呂男提告的其他案件比對,發現遭他提告的對象均供稱完全不認識呂男亞帆,懷疑呂男以此方式大量誣告多數債務人,指揮警方前往他的工作室搜索,扣得帳冊、各類訴訟空白表格、債務處理委託書、債務資料等物,查獲他誣告實情。
呂男到案後坦承誣告,但對於受委託催討的近2,900件案件,始終不肯供出共犯及幕後老闆。檢察官提起公訴指出,呂男僅為催討民事債權,竟大量羅織不實之犯罪情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耗費司法資源甚鉅,排擠司法機關偵辦或審理案件之時間及精力,導致司法機關長期辦案期間冗長而無端遭致罵名,如不予嚴懲,恐致地下錢莊或當舖業者紛紛起而效尤,求刑4年。
法官審理時認為,刑事偵審程序對被告而言都是沈重的,即使被告自認內心坦蕩不可能被判處罪刑,但必然承受心理壓力。因為檢察官與法官都是人,凡是人的判斷,必然存在錯誤的風險。台灣刑事審判審務中,也常見檢察官根據債權人的單方面的指控、借據以及債務人逃債的客觀情形,以詐欺罪嫌起訴債務人。更何況被提告的債務人,也非常可能因為「不存在的犯罪嫌疑」,而遭到檢方通緝與警方逮捕。只要誣告行為造成債務人遭到冤獄或被通緝的風險,都是國家社會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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