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權期限延為15年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把設計專利權期限由十二年延長為十五年,加強保護產業創新成果。 根據行政院的提案說明,這次修法有七大重點,包括「擴大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的適用範圍及期限」,也「提升舉發審查效能」,例如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的期限,從一個月延長至三個月,逾期提出者即不予審酌等。 三讀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為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將現行專利檔案的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應永久保存的規定,修正為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者始永久保存,其餘採定期保存,並依類型明定保存年限。 現行專利法僅有發明專利申請案,可在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卅日內申請分割,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放寬期限,發明專利申請案可在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申請分割,並將新型專利納入申請分割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