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堅涉貪案 二審判10年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被控利用主導都更案機會,向建商收受名錶、金條及現金共615萬多元,幫助通過審議取得都更案。高院審理後,痛斥許貪圖利益,假借名義收賄、有辱官箴,7日依貪汙罪將他判刑10年,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同案被告許志堅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虛報薪資掩飾許志堅收賄犯行,依業務登載不實罪各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白手套周麗惠因協商認罪獲得輕判,各依交付賄賂罪判刑8月、4月,另涉商會法2罪併判7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支付公庫500萬元。 判決指出,寶興開發2008年底,提送新北市升格前的台北縣政府審議新店北宜路一段的廣明段土地都更案,因遲未能補正相關文件無法排入都更委員會審議,寶興透過周麗惠請託許志堅,該案同年完成公開展覽公告程序。 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寶興透過周麗惠、周佳萱行賄許志堅,許從2011年5月至2014年6月按月從周女收受11萬,其子及兄長則在周女公司掛名員工按月支薪,許前後收賄509萬2000元。 廣明都更案在許批示2012年底排入審議後,周以慶生為由送許21萬多元的蕭邦錶,及價值47萬多元的5兩金條兩條。另周麗惠和鄒雪娥、蔡哲義等人,為求樂揚公司板橋介壽都更案順利進行,也送許的女兒蕭邦錶、香奈兒錶,共值37萬4100元。 高院審理後認為,許男職司新北市副市長要職,竟為貪圖利益收受業者賄賂,且犯後態度不佳,將他依貪汙罪判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