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虞哲涉嫌貪污案 無罪定讞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在北區國稅局長任內,辦理房仲業者逃漏稅補稅及罰鍰事件,遭檢察官起訴涉嫌貪污罪案,經一、二審法院判決無罪,高等檢察署昨天決定不上訴;許虞哲無罪定讞。 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表示,刑事被告一、二審法院判決無罪,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事項,不得上訴;該署在高等法院將許虞哲案無罪判決書送達,經承辦檢察官審查後認為沒有上訴理由,依法不上訴。 2010年5月19日施行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除非有1.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2.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3.判決違背判例等3種事項,不得上訴。 今年10月26日,高等法院駁回桃園地檢署,上訴指控許虞哲在北區國稅局長任內涉嫌貪污案,維持一審原判決,仍判決許虞哲無罪。 2005年7月間,許虞哲擔任北區國稅局長,因接獲檢舉指不動產業者廖文權涉嫌經營房屋買賣,未設籍課稅逃漏稅。 經派稅官查核,發現廖某是東方帝國開發實際負責人,僱用數百名員工負責銷售廖某名下所有透過法拍、建案剩餘等管道所購得的房屋,廖以此模式自1999年起迄至2005年止,合計銷售房屋4,102筆,總計營業金額達20億元。 中壢稽徵所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核定廖文權因違章營業逃漏營業稅,總計1億餘元,並裁處罰鍰6,500萬元。 由於漏稅核課期限為5年,廖某事後補繳漏稅款,北區國稅局依財政部賦稅署相關規定與立法院的協調決議,免予罰鍰。許虞哲因為這件免罰情況,遭檢舉涉及貪污圖利業者而遭起訴。 但一、二審法院都認定,廖文權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而經簽報財政部核示辦理,並無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