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虞哲 高院判決無罪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在北區國稅局長任內,針對房仲業者廖文權漏稅事件,經中壢稽徵所開徵1億元營業稅及罰鍰6,500萬元,簽批補稅免罰,遭檢察官以貪污圖利罪起訴,高等法院昨天判決,許虞哲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已在2007年過世的賦稅署長林吉昌與北區國稅局長許虞哲,在2005年7月間,接獲檢舉指不動產業者廖文權涉嫌經營房屋買賣,未設籍課稅逃漏稅。經指示中壢稽徵所派員查核,發現廖文權係東方帝國開發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吳瑞添),僱用數百名員工負責銷售廖文權名下所有透過法拍、建案剩餘等管道所購得的房屋,廖以此模式自1999年起迄至2005年止,合計銷售房屋4,102筆,總計營業金額達20億元。 中壢稽徵所因此依營業稅法規定,核定廖文權因違章營業逃漏營業稅,總計1億餘元。 但因事後廖文權分別已補繳所有營業稅,中壢稽徵所又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等情況,對廖裁處罰鍰6,500萬元。 廖文權為此提起復查,請求撤銷罰鍰處分,並向立委陳情尋求協調;立法院並因此在2005年作成協調結論。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事後以林與許倆人涉及貪污圖利罪嫌,將林吉昌及許虞哲起訴,但桃園地方法院認定營業稅核課期間5年,林許二人依現行賦稅函釋及立法院協調會結論,經簽報財政部核示辦理,並無違背法令而廖文權也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判處許虞哲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昨天宣判,上訴駁回。 本案雖可上訴最高法院,但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二審維持一審法院無罪判決,檢察官若要提起上訴,須有「判決所引據的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特定情況,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