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立即同婚登記 法官駁回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女同志伴侶方敏、林于立向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遭拒,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撤銷戶政機關拒絕同婚登記的處分,但認為大法官會議已做出2年內完成相關同志結婚修法或制定的解釋,法院無法越權決定,駁回她們立即登記結婚的聲請。這是大法官會議解釋出爐後,法院判決的首件同婚登記案件。 2人委任律師許秀雯聆判後表示,對於判決感到很遺憾,因為大法官釋字748號是要求2年內完成修法,沒有拘束法院不能在2年內判准同性伴侶可以立即登記結婚,將考慮是否上訴。 今年5月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認為民法關於婚姻規定,沒有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自由權及平等權屬違憲,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從2019年5月24日起同性伴侶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方女與林女在2014年8月1日檢附戶籍登記申請書,及證人簽名的結婚書約等資料,向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但遭戶政事務所以「一男一女才能登記」為由,駁回聲請,她們不服經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大法官會議已認定民法上合法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同性婚姻非合法婚姻屬違憲,戶政事務所禁止同婚登記的處分是違法,應予撤銷。 合議庭表示,大法官會議要求「2年內修法」是立法機關的權責,縱有立法漏洞,法院不可在本件官司越權逕為填補處理,由於同性別之婚姻制度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在無明文立法的情事下,法院無法命戶政機關准2人結婚登記。 對於同婚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政院不能干涉司法,尊重法院判決;雖然原祕書長陳美伶轉任國發會主委,但她仍是政務委員,所以仍由陳在協調跨部會研議修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