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放寬門檻 准否由法院斟酌

法務部修正《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放寬離婚條件,但修法也給法院裁量空間,若法院認為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斟酌後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圖為情境照。(本報資料照片)
法務部修正《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放寬離婚條件,但修法也給法院裁量空間,若法院認為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斟酌後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圖為情境照。(本報資料照片)

法務部修正《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放寬離婚條件,若外遇有責一方想離婚,但因元配不願訴請離婚,有意拖延而離婚不成,可以5年內分居3年作為離婚事由。但修法也給法院裁量空間,若法院認為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斟酌後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過去《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向法院請求離婚有10項事由,但修法改為5項,將重婚、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因實務案例少,予以刪除。另因判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的離婚事由過於嚴苛,改為判2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

草案同時增訂只要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離婚。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法務部指出,舊法因參酌國外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但當夫妻對簿公堂時,雙方往往互相揭發他方隱私、指責過錯,法院儼然成為家庭爭吵場合,與破綻主義精神未符,因此刪除。

所謂5年內分居3年之計算,是採5年內連續或不連續分居期間之累計計算,此分居事實,由訴請離婚方負舉證之責。為緩和無過失離婚可能帶來的不公平現象,草案參酌德國《民法》第1568條苛刻條款規定,賦予法院斟酌裁量權,得審酌離婚是否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而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法院可就此時解除婚姻關係,是否會使拒絕離婚的一方或未成年子女陷於極端、異常苛刻情況,例如當事人或其未成年子女有身心障礙情形、其對於婚姻家庭貢獻有無獲得合理補償之可能等,斟酌審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