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車續用者 燃料費補繳期至30日

車輛如不使用,可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等手續,燃料費繳至前一日止,當年(季)如有多繳的部分則可按日退費;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六條第四項亦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於三月底針對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行駛道路者寄發雙掛號補繳通知書,繳納期限至四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