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交際費 前駐外副總領事緩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前外交部檀香山辦事處副總領事林文和,被控以不實宴客資料詐領交際費2650美元。最高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文和2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林文和民國103年1月至104年5月,擔任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卻將宴請當地非公務關係的美籍友人、台灣留學生、僑胞及其他駐館到檀香山出差、參加講習或觀光旅遊人員的費用,以公帳報銷。

林文和將多名美方政商人士的姓名、職銜,偽填在駐檀香山辦事處處務日誌,製造與對方交際應酬假象,藉此七度詐領「副館長交際費」,總計金額2650美元。

最高法院認為,林文和自白犯罪,依法減輕其刑,每次詐領金額都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依法再減刑,而林文和所犯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考量林文和犯罪所得不高,另曾接受肝臟移植手術,以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再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

林文和上訴主張撤銷褫奪公權,最高法院認為於法不合,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