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類型分兩種 判決先例最重處10年6個月

地方議員是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聘請助理及請領補助費用,直轄市議員每人可聘用公費助理6至8位;其餘縣市議員每人則可聘用2至4位助理。議員每人每月補助費用為24萬元,助理每人每月補助上限為8萬元。

立法委員則依照《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每位委員得聘8至14位公費助理,但未明確規定公費助理的金額上限,僅以遵照勞基法為準,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付。

詐領助理費屬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去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先例中,可區分為「人頭型」與「差額型」兩種。

人頭型詐領

「人頭型」是以有無實際聘用作為推定標準,例如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便曾以此模式向議會申請助理費遭判刑。

潘懷宗自2008至2010年期間,與辦公室主任利用4名人頭,在10年內詐領助理費約333萬元,遭起訴後,由於潘懷宗與主任在調查時繳回犯罪所得,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其款項多用於選民服務,且承認犯行,態度良好,准許減刑,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差額型詐領

「差額型」則是以低薪高報的模式,要求助理自願捐出經費。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曾在獄中遙控女兒市議員鄭安秝,以借名申報、浮報薪酬模式詐領助理費。

陳粹鑾先因貪污罪服刑,仍遙控鄭安秝辦公室,要求助理帳本交由主任保管,每月發薪日由主任協助取出現金再扣除差額交給助理。統計2010年陳粹鑾兩任任期至鄭安秝2018就職後共詐領逾449萬元。陳粹鑾宣稱與助理協議高薪酬再將差額回捐遭推翻,法院因其作偽證判處徒刑10年5個月。

嘉義市議員戴寧則屬於人頭型與差額型的複合式詐領,自2012至2022年間,利用親友人頭掛名助理,並且以少報多的方式詐領逾518萬助理費。檢方起訴時指出,經查後不僅否認罪刑,又將助理聘用事宜推託是父親所為,態度惡劣且未見悔意,最終判處10年6個月有期徒刑。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為被檢方指控,將「問政相關業務經費」納入個人帳戶及用於辦公室開銷,並要求助理配合虛報薪資與加班費遭到起訴,屬於差額型詐領助理費。根據起訴書,檢方認定她「犯後態度不佳」,請求法院予以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詐領助理費判刑輕重不一

綜觀過去詐領助理費的判決先例,「承認犯罪」是法官判案關鍵因素。台北市前議員潘懷宗就因在調查過程中自白罪刑,繳回不法所得,獲法院減刑。澎湖縣前議員成萬貫詐領助理費,一審因拒不認罪重判12年;二審改口認罪,法院予以減刑至10年6個月。

高雄市前議員陳粹鑾與嘉義市議員戴寧也同屬被法院認為「態度不佳、未見悔意」,遭重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台北市前議員童仲彥詐領金額雖僅逾5萬,卻在法庭上堅持否認犯罪,因此遭判3年10個月有期徒刑。

詐領助理費案例刑期比較

 

 

 

 

姓名

詐領類型

詐領金額

判刑結果

判決理由

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

人頭型

333萬5835元

2年刑期,緩刑5年

自白罪刑,繳回不法所得。

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

人頭型

5萬1842元

3年10個月

堅持否認犯罪。

前澎湖縣議員成萬貫

人頭型

829萬4303元

一審:12年

二審:10年6個月

一審不認罪,二審改口認罪減刑。

前高雄市議員陳粹鑾

差額型

449萬1526元

10年5個月

多次辯解,不具悔意。

嘉義市議員戴寧

人頭型與差額型複合式

518萬7774元

10年6個月

否認犯罪,態度惡劣,未見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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