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車手犯36罪判4年 檢提上訴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19日電)吳姓男子去年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提領詐騙金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犯下36罪,有36人受害,法院一審判4年10月刑期,但檢方認為不足以達矯正效果,今天提起上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吳姓男子去年6月加入代號「順風順水」、「牛軋糖」等人所屬的通訊軟體群組,擔任取款車手,負責接受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到各處提款機提領詐騙集團其他成員詐騙所得的贓款。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去年6月29到7月16日提款額達363萬2365元,實際取得報酬3萬元。全案36名被害人,多為被騙數萬元到10餘萬元,其中有受害者依指示操作轉帳,3.5小時內匯款18次,被騙近50萬元。
法官審酌吳姓男子因毒品案件去年2月才執行刑期完畢,未能深切警惕,6月又犯罪,為累犯,而案後坦承犯行,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都有相似的地方,6月底到7月中犯罪時間相差不久,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刑4年10月,沒收3萬元犯罪所得。可上訴。
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到判決後,認為依詐騙集團犯罪量刑及定應執行部分應提起上訴,被害人也不滿,請求上訴。
檢方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36人受害,吳姓男子犯36罪,不法所得甚高,犯罪情節嚴重,但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僅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到1年7月,且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檢方認為被告犯36次詐欺罪,總計刑期達47年11月(即575月),卻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即58月),約總刑期10%,等同原判決所宣告刑期中,約9成犯罪刑期無庸執行,不足以達矯正效果,且被告仍未和解賠償,無從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難嚇阻居高不下的詐騙犯罪,請求法院詳加審酌政府當前嚴懲詐騙集團犯罪刑事政策,對被告從重量刑及定應執行適當刑度。(編輯:李明宗)1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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