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中國大陸《正當防衛指導意見》(二)公權侵害可以例外?

司法 正義 法律(圖:pixabay)
司法 正義 法律(圖:pixabay)


中國最高公檢法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繼續秉持一貫的「國王不會為非」之強權至上邏輯,迴避對廣泛存在的公安、城管、截訪人員等公權力對公民的不法侵害以及公民對此等公權力侵害的正當防衛問題。對這一問題,上文已稍有提及,本篇再專門論述。

在法治國家,像所有違法、犯罪行為一樣,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侵害行為都只能是個人對其他個人或組織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而非公權力對個體公民的不法侵害,因為法治本身即意味著公權力和公職人員不會、不應對個體公民實施不法侵害,此乃法治的應有之義。換言之,凡是存在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公開尤其是大規模、長時期公開侵害個體公民或私法人卻不受追責的國家,一定不是法治國家,此等大規模公開的公權侵害行為及其解決已屬政治問題,而非個別的正當防衛之法律問題了。

公權踐踏法律持續上演

悲哀的是,此等大規模且公開的公權侵害現象正在當今中國大陸持續上演。且不提1957年至1989年以政治運動和所謂「平暴」之名對整體公民的侵害,單論2000年前後至今公開以維穩、保政權、城市管理之名對個體公民實施的大規模非法公權侵害,已經是古今中外無出其右了!在大陸的微博、微信上時刻都能看到各地公安、國保無所顧忌地隨時非法傳喚、抓捕無任何違法行為的公民,截訪人員肆無忌憚地非法圍抓、暴打訪民,城管人員窮凶極惡地恣意追打艱難謀生的底層小販。

儘管絕大多數被公權力和公職人員非法侵害的個體公民都不得不忍氣吞聲,但各地也不時湧現出奮起抗爭的血性猶存者,著名的如北京(河北)崔英傑、瀋陽夏俊峰、蘇州范木根、河南許有臣和張小玉夫婦等案例。除廣受關注的致實施非法侵害的公職人員死亡的重大案例外,更有天文數量的公安、國保、城管或其他官員強闖民宅、強扣手機、非法拘禁、強索財物等等公權力非法侵害事件。大陸公權力對個體公民公開和大規模的非法侵害之為害之烈,遠超個體公民之間的侵害!

這就自然引出一個問題:公民對公安、國保、城管等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非法侵害(如廣州華林派出所陳姓惡警非法對女律師孫世華強迫脫衣搜身案)能否即時實施正當防衛?特別是,當公權力官官相護、拒不對陳姓惡警之類實施非法侵害的公職人員予以追責時,被侵害公民能否事後實行報應性、自力救濟性的防衛?

人民有權防衛公權侵害

就事理、法理和公平正義觀念而論,當然可以!就政治與法律的關係而論,在大規模的公權力侵害不能作為政治問題、通過政治途徑整體解決之前,每一個單獨的公權力侵害都可還原為法律問題,都可像私人不法侵害一樣,還原為正當防衛問題。然而,無論是中國的刑法還是此次的指導意見,都仍抱持「國王不會為非」式的封建王權立場,自命其所有的公權行為和公職人員行為無不是絕對合法的,因而也就「理直氣壯」地把違法公權行為排除於不法侵害之外,排除於正當防衛的對象之外,儘管刑法及該指導意見並未明確如此排除。該指導意見和中國刑法典一樣,仍採取鴕鳥政策,對大規模的公權侵害行為視而不見,留下一個巨大而危險的立法和司法漏洞。

然而,殘酷的社會現實不會理會這一漏洞。完全可以預見,在公民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空前高漲的今日,類似夏俊峰、崔英傑、范木根和許有臣、張小玉夫婦這樣對公權力的非法侵害奮起正當防衛的後來者一定會大有人在。恰如崑山龍哥被反殺案倒逼出現在這個指導意見一樣,如果中國官方繼續拒絕吸取過往教訓,一味追求眼前的所謂維穩效果,不計長遠後果,飲鴆止渴,默許、縱容、聽任公安、城管、截訪人員的暴力執法,迴避明確把公權力非法侵害納入正當防衛對象的範疇,一定會有更多的夏俊峰、崔英傑、范木根、許有臣和張小玉夫婦等類似案例發生,直至倒逼大陸官方明確承認公權力非法侵害同樣是正當防衛的對象。

正如大陸已有個別法院象徵性地對幾例非法限制訪民人身自由的截訪人員定以非法拘禁罪一樣,我們確信,未來一定會出現對公權力非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並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作者》聞笙(中國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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