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了! 沈慶京心腹朱亞虎坦承行賄
台北地檢署、廉政署追查京華城弊案,為釐清金流及沈慶京是否以政治獻金為名行賄柯文哲,27日發動搜索並約談16人,其中京華城主席沈慶京的心腹,台北市前兵役局長、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前董事長朱亞虎遭羈押禁見,裁定理由指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朱亞虎雖坦承行賄,為全案首位坦承犯行者,但他多數家人在國外,且他在國外有置產,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裁定書指出,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的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也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的強烈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裁定書指出,朱亞虎與沈慶京等人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等節的具體犯罪事實,尚有諸多疑點有待檢察官進一步調查釐清,法官據此認為,在本案犯罪事實真相查明前,被告為減輕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的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在羈押必要性部分,裁定書指出,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法院認為,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的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的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2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朱亞虎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朱亞虎為退役將領,原台北市政府擔任兵役處長,在市議員應曉薇介紹下認識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朱退休後到鼎越公司擔任董事長,負責打理京華城容積率案,年薪300萬元,27日遭約談後因涉行賄遭聲押,昨李文宗與朱亞虎均遭裁定羈押禁見,全案已有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等7被告遭羈押。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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