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導】11月1日起國道超速取締恢復超過10公里即製單取締?並無變更

網傳「11月1日起開始高速公路超速取締恢復超過行政勸導10公里即製單取締,限速100、不要超110。限速 110、不要超過 120」的訊息。MyGoPen 實際詢問國道公路警察局,警方表示,超速的部分,在 10 公里以內可以進行勸導,警方是從超過 10 公里以上開始做開罰,這就是大家常說的法規寬容值,相關規定一直都存在,近期並沒有變更,傳言說法易產生誤解。


高速公路取締法規調整?

原始謠傳版本:

溫馨提醒
11月1日起開始高速公路超速取締恢復超過行政勸導10公里即製單取締,限速100、不要超110。限速110、不要超過120。


或這個版本:

🔺🔺現在到今年年底國道取締超速是+12拍照。速限100,112就會拍;速限110,122拍。大家再注意一下
🔺國道警察👮‍♀️(我兒子的叮嚀!)


並在社群平台和通訊軟體流傳:



查證解釋:


傳言宣稱「11月1日起開始高速公路超速取締恢復超過行政勸導10公里即製單取締,限速100、不要超110。限速110、不要超過120」?

(一)MyGoPen 實際詢問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執法組警官表示,法規上的執法標準一直都是這樣,並沒有改變,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超速在 10 公里內是可以進行勸導的。

警官指出,如果沒有特殊狀況,警方就是從超過 10 公里以上才開始做開罰,這就是大家常說的法定寬容值,法規上面並沒有任何的變更,傳言說法有誤。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指出:「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總共列了 16 個可以進行勸導的事項,其中「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就是前述警方提到的部分。

(三)提醒民眾,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處新臺幣 3,000~6,000 元罰緩。

若超速 60 公里以上者,依據同條例第 43 條規定,將依級距處以罰鍰,最高可處新臺幣 24,000 元,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若因超速而肇事,將吊銷其駕照。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諮詢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