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開發票莫苦惱 儘早報備省荷包

某餐飲業王小姐去電詢問,員工誤將二聯式發票金額五百元誤植為五十萬零五百元,而且無法向消費者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不慎誤開鉅額統一發票,應將誤開之發票收回作廢並按正確金額另行開立;如未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該局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連同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且依實際交易資料(案例為金額五百元而非誤植之五十萬零五百元)申報繳稅,則可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不慎誤開鉅額統一發票,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可免受罰;但一年內有相同情形達三次以上者,就沒有免罰之適用。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八○○○○○三二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