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定人生死?我反對的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死刑的審判

文:李瑋恩

死刑的存廢歷來都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議題,近年隨著暴力犯罪的發生率與兇殘程度均與日俱增,對罪大惡極的犯罪行為人施以極刑是否適當的討論自然是有增無減。對此,筆者有些看法希望能與大家分享。筆者大學主修法律,但實在稱不上專精,因此本文基本不會涉及太艱深的法律知識或觀念,純粹就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撰文、聊抒己見。

有了公眾意志,是否便能將「集體殺人」正當化?

在進入大學後的前幾年,我一直是個很堅定的廢死支持者。這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大抵不脫一個最基本的中心思維,那就是國家沒有權力凌駕於個人生死之上,即便是神聖的司法系統亦然,即便是公眾意志亦然。

生死議題清楚反映了人類對於死亡的無力,也表明一個原始而單純的事實,那就是你我都無從、也沒有能力為任何人的生死作出定奪。在儒家思想裡,身、體、髮、膚,受之父母,所以自殺行為往往被視為不道德的;西方宗教裡也有著類似的思想,其中最著名的大概就屬基督教所稱的「自殺是罪,自殺者上不了天堂」。若我們連自己的生命結束與否都不被賦予自我決定的權力,那麼憑什麼通過形成公眾意志的方式決定他人的生死?難道有了公眾意志、具備了民意基礎,便能將「集體殺人」加以正當化?

在思索這樣的課題時,我經常面對兩個挑戰。第一,我們若能從歷史中記取甚麼教訓,那麼肯定有一項叫作「公眾是無知的」,因此公民社會極易受到操控。這無可避免,畢竟我們無法保證社會所有構成分子均是如蘇格拉底或康德那樣的人物,就連尼采的《超人說》都不支持這種社會的存在。

於是,公眾意志會很輕易地遭到操縱,即便作為公民的我們矢口否認,堅稱自己都是深思熟慮後才做出的決定,但這些決定往往愚蠢;當牽涉到人命時,更多少參雜了情緒因素,而個人的生命權在這種情形下很難獲得保障,一如文革時期,批鬥者明天就可能成為被批鬥者。

這項挑戰有個很直白的解決方案,那就是導入公正第三方的裁決體系,也就是我們今日所稱的司法系統,如此一來依律當斬則斬、當釋則釋,理論上便可杜絕無知的公眾意志對個人生命權侵犯的可能。但循著歷史的軌跡來看,司法判決在很多時候無法脫離公眾的期待而存在;易言之,只要是人類的審判,就必定隱含民粹主義,就無法不顧及觀審民眾的情感。公眾意志的影響依然如鬼魅般存在現代司法系統中。

第二項挑戰,則是殺人行為便是使自我意志凌駕於他人生命之上的典型範例,若殺人者都不在乎他人生命,我們又何苦在意集體意志是否有能力為行為人的生死作出定奪?因此,凡遇殺人者,前述情況一概不適用,公民社會便自然獲得制裁行為人的權力。這確實是個艱困的挑戰,畢竟這種論點也有幾分道理,我們何必保護那些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者的人權?難道「天賦人權」就是萬用解答?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我將留待後面再作闡述。

然而,在思索過程中,一個脈絡逐漸浮現。1999年電影《綠色奇蹟》講述一位擁有神奇治癒能力的黑人男子因冤遭判死刑的故事。湯姆漢克斯飾演的獄警對一位擁有如此能力的人怎麼會犯下如此天理不容的暴行感到十分不解;他不停思索上帝怎麼可能將這種能力賜予一位十惡不赦的惡人。對我而言,這部電影有著很大的啟示,那就是人類何其愚蠢,竟然自認有能力審判人的生死。

我反對的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死刑的審判

另一方面,在發表廢除死刑言論的同時,最常遭遇的一種論點是:「今天你談廢死,但如果明天受害者就是你的親人甚或是你自己呢?你還能如此從容地再次陳述這些論點嗎?」在深刻省思後,我了解到死刑存廢議題從來就不能與自身情感切割,畢竟對加害者施以極刑本來就出自人類期望復仇的原始欲望。在遇到受害者是自己最親近的人時,我動搖了。我逐漸開始質疑支持廢死的初衷究竟是什麼?面對加害者,究竟是國家不能凌駕於個人生死之上重要,還是受害者或其家屬所希望達到的公理正義重要?

於是在經歷了這些思考過程與提問後,我明白了我反對的不是死刑本身,而是建立死刑執行前提的前置程序,亦即審判。這裡必須明確說明,我質疑的不是審判程序的公正與否,而是究竟誰有這個權力主持死刑的審判;或者是說,誰才夠格判人生死?既然公眾意志是不可行的,受過專業司法訓練的法官們有這個資格嗎?

讀者心中可能已經有了答案。相信多數讀者均會不假思索地回答「當然有!」,國家投入如此龐大的資源,為的就是訓練出一批能夠公正裁決、明辨是非的人才。司法特考極低的率取率,也再三說明了這樣的工作不是任何人都能勝任,得是菁英中的菁英才行。如果這批人都沒有資格,那又還有誰夠格?

但我認為就算是司法官們也是不足的。為了解釋我的論點,我必須把探討層次提高到另一個高度。司法官審判的依據仍然來自人類制定的法律,而只要是人類的產物就無法解決人類所無力解決的事;個人生命的終結自然包含在內。

理想中,這種事只能交由神來審判。然而,這樣的論點勢必遭受諸多質疑,因為這已經逾越了科學,使人文社會、法治精神數百年來的發展成果一夕化為烏有,現代文明將回到中古時期,那個教會掌控一切的年代。這很顯然只是理想,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妄想,是不可能達成的。因此退而求其次,我認為人類必須至少具備某種神性,才有資格斷論他人生死。

這時我們又遇到了這樣的難題:究竟什麼是神性?《知乎》上有段回應正恰如其分地回答了這個問題:

「一種不偏不倚的獨立意識就是神性。」

具備神性者,其智慧必當超然,其思緒絲毫不受外在因素左右,全依公理斷案;而在那樣的社會中,人民對於這種斷案者的角色充滿著崇拜,對判決也心懷敬畏,不會輕易加以質疑。由此可知,有了神性,還必須有一定成熟智慧的公民相互配合。然而,外在的因素與先天的限制,人類終究不可能達到與神一般的高度;再者人類是不完美的,因此神性或許僅能存在於哲學的終極典範裡。

在追尋過程中,不要輕易將任何事物當成答案

於是我們又回到了前述所揭示的命題:是否在行為人出於奪取他人生命的意圖殺人之時,公民社會便自動取得審判其生死的權力?或是說,由受害人或其家屬自行審判?民事法所講的損害賠償不正是這麼回事?誰受有損害,誰就有請求權;誰造成損害,誰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很不幸地,牽涉行為人財產、人身自由乃至於生死的刑事法總歸與民法不同;由受害者一方自行審判不僅不能保證加害人的基本權利,也會徹底瓦解一個成熟法治社會引入司法系統的初衷。

佛家談赦免、原諒;耶穌說寬恕、懺悔。歸根結柢,誰也沒有權力為受害家庭作出是否原諒的選擇,也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對受害家庭原諒與否的選擇指手畫腳,畢竟喪親之痛不是任何人可以想像的。然而,這並不相應地代表受害家庭就自動獲得了對加害者的審判權,因為以人類的角度來看,兩者都是對等的;以神的角度來看,兩者都是不完美的;以法益的角度來看,兩者的生命都是等價的;唯一左右兩者異同的因素,大概就只有充滿仇恨的因子了。

著名的公法學教授吳志光先生曾經說過:

公權力的本質就是暴力。

當我們將犯罪行為訴諸國家公權力層級,便必須清楚意識到其處罰必定含有暴力的成份,但筆者以為這樣的暴力終究不能凌駕個人生死;而依照上述論點,又只有具備虛無飄渺的神性才有資格介入與死亡有關之事。

事到如今,我依然是廢死的支持者,但出發立場已有所不同。可以這麼說:以前考量的重點大概就是被考進法律系的那股熱血沖昏了頭,一切當以法治精神出發,在人權的探討上也不例外,廢死是自然之事。但現在的我純粹認為因為沒有人夠格判人生死,這個制度也就不應該存在,至少現在人類是沒有能力處理這種議題的。

在追尋死刑存在與廢除的這條路上,前方朦朧不清,往哪裡走都蘊含了無限的可能。我想,在一個理性對話的社會裡,面對這種議題最好的態度,就是在追尋過程中不要輕易將任何事物當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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