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戲不分性別皆可罰 立院三讀:調戲「他人」最高可罰6千

為落實性別平權,立法院會今天(29日)三讀通過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將現行僅針對調戲「異性」的裁罰規定修正為「他人」,並明定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最高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

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頻傳,但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僅針對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事件。

基於落實性別平權,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將調戲「異性」的裁罰規定修正為「他人」,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參與修法的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表示,台灣在社會法令推動與多元對話後,性別平權受到重視,台灣也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台灣成為亞洲人權的燈塔,但在實際法規上仍存有一定性別偏見,通過修法後,平權運動將更往前邁進一步。邱臣遠說:『(原音事實上)猥褻、調戲可能發生在任何性別之間,不分男、女、異性或同性,因此,以他人此一中性的名詞取代異性,讓裁罰的對話不僅限於異性,教育與防治缺一不可。雖然只是改了兩個字,但重新定義仍極具意義。』

邱臣遠並說,雖然他原提案,增列再犯者加重處罰,並應接受性別教育的課程,但可惜這次並未納入修法。不過,他強調,平權運動沒有終點線,期盼藉由修法,去除法制上的性別偏見,讓台灣朝向性別平等、多元尊重與社會對話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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