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權是國會既有權力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此番大選結果朝小野大,掌控國會多數的在野黨誓言制衡執政黨,不再吞忍過去8年的行政專斷,亟思如何發揮有效的監督,打算落實的具體作法包括總統的國情報告、國會調查權的落實及藐視國會的論罪。民進黨的反應是極盡嘲諷奚落之能事,最主要的說法是立法擴權、違反憲政原理云云。果真如此?

藐視國會是由國會調查權而來,也就是國會進行聽證之際傳喚官員、法人或百姓作證,如何處置拒絕或偽證。以美、英、澳、韓、比利時、義大利及印度等國為例,對藐視國會都有罰則,刑期在10天到3年之間;法國最嚴,拒絕作證可處罰2年、罰金5萬法郎,偽證最高可關5年、罰50萬法郎。

國會調查權是由立法權而來的既有權力,畢竟光靠質詢及預算審查,頂多也只是一隻沒有牙齒的老虎。《中華民國憲法》的調查權放在監察院,主要針對公務人員的糾彈;陳水扁任立委時申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向來抹壁雙面光,含混說立法院有小媳婦般的調閱權。環視民主國家,只有芬蘭、丹麥的國會無調查權。

根據民進黨的說法,立法院的調查權會侵犯司法部門的權限,恐有逾越三權分立原理的嫌疑。言重了!儘管國家有專屬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三權的行使須有些許重疊,否則壁壘分明、無從相互制衡。眾所周知,調查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種,行政調查通常應付了事、司法偵察緩不濟急,唯獨忌憚國會調查?

比較有共識的是邀請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憲法增修條文》明訂總統可以做綜合補充報告,朝野的爭議在於是否即詢即答。其實,詢答是內閣制的產物,政策辯論無關法案,因為行政權的取得在於國會過半席次,在野黨頂多狗吠火車、博取版面;憲法文本是混合制,修憲討價還價,留下沒有民意基礎的閣揆當箭靶。

至於大家朗朗上口的「權責相符」,最基本的道理是由誰產生、就對誰負責。內閣制的總理由國會推選,所謂的負責就是想辦法取得過半席次,要是不信任案倒閣、連自己人都倒戈,就必須下台。總統制下的總統由選民選出,直接對選民負責、而非對國會負責;我國地方首長必須去議會備詢,積非成是、不倫不類。

最後,國會還有一個制衡總統的利器,就是反否決。法案本該配合施政,國會頂多消極抵制,萬一反對黨挾人數優勢強行立法,總統可以否決(覆議)。以美國為例,要是國會堅持己見,必須有2/3支持才能反否決,換句話說,總統只要有1/3的議員苟同即可。《增修條文》畫虎類犬調高過半,把總統當總理。

官員上焉者裝聾作啞、中焉者嘻皮笑臉、下焉者囂張跋扈,氣死驗無傷,唯有專業知識才能制衡。國會議員不是萬事通,除了選區服務、紅白走攤,關鍵在於相關事務的關心及嫻熟,否則,大家提案競相加掛,不會有鑑別度。至於幕僚的法案抄來抄去,宛如用ChatGPT寫學位論文。

關鍵是國會的襄輔制度,看看美國國會的圖書館研究中心,各領域的專家往往出類拔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