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呼應陳長文律師--徹底翻修或廢除訴願制度

拜讀大律師陳長文《訴願制度的選擇題 徹底翻修或廢除?》深有同感。訴願法是「民告官」的民主思潮,凡先進國家都有完善的立法,如德國《基本法》第13條第一項明定「住所不得侵犯」。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曾於「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表示,政府所有權力均應來自於人民的授權,政府應建立一個法治、民主、不得歧視的國家,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生命權與健康權,然而台灣卻未將兩公約人權至上的概念引用出來。

以生存權來說,德國法律規定,國家要動到人民的財產,最多只能占財產的50%,這是保障生存權的最高原則,但台灣沒有比例原則,喊幾倍就幾倍,甚至不允許人民有訴願的機會,連福隆教授說,這種惡法就是酷刑的來源。

德國法律規定,為保障生存權,國家最多只能沒收人民50%的財產,但台灣沒有比例原則,甚且剝奪人民訴願的機會,這種惡法就是酷刑的來源。示意圖/法稅改革聯盟粉專
德國法律規定,為保障生存權,國家最多只能沒收人民50%的財產,但台灣沒有比例原則,甚且剝奪人民訴願的機會,這種惡法就是酷刑的來源。示意圖/法稅改革聯盟粉專

陳長文身為律師最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只有治術也無法推行仁政,更何況我們的訴願法早在民國19年立法,而《行政訴訟法》制定於21年,已無法滿足現代民主需求,法律條文彼此互有牽連,如民國88年立法的《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算是給行政官員一個改正彌補過失的機會,但立法迄今,適用的案件僅鳳毛麟角,人民有權要求行政機關糾錯,是立法初衷亦是讓行政自我糾錯,然實際情況卻是天邊彩虹。

陳長文律師在文中也提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不符合需求,訴願委員會設7至9人即可,人數過多反而稀釋委員決定的關鍵性,建議訴願委員會只需1人來自行政機關,且該名人士應為「首席政府律師」,其資格可借鏡美國,由主修憲法之行政院政務委員出任,以昭公信並強化訴願獨立性,否則則應退場改為全面向法院提起救濟。

按現行法規定,訴願過程中,國稅局得同步移請行政執行署強制沒收或拍賣訴願人的財產,人民求救無門。示意圖/法稅改革聯盟
按現行法規定,訴願過程中,國稅局得同步移請行政執行署強制沒收或拍賣訴願人的財產,人民求救無門。示意圖/法稅改革聯盟

連福隆教授也感嘆當人民財產被違法沒收或拍賣時,人民求救無門,因為我們的行政救濟手續麻煩,需要經過申請復查、訴願,再行政訴訟的三部曲,且訴願進行時,國稅局得同步移請行政執行分署做強制執行,訴願人若要求暫緩執行,必須先繳交1/3稅款,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品,或由國稅局申請圈定同額財產,連福隆教授直言,台灣人民已成為稅奴。

陳長文曾經是被課錯稅卻遭駁回訴願的苦主,體會到耗費光陰卻註定被駁回訴願的下場;他曾任訴願委員,觀察到訴願會及行政機關時常以不同的理由作成相同決定,以此駁回人民請求,而即使人民勝訴了,也只是贏在復查或訴願階段,因為行政法官不敢做最終判決,又是相同的理由作成「另為適法處分」,於是又回到原來的行政單位,這就是萬年稅單的由來。

訴願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駁回及不受理比例甚高,據媒體報導人民勝訴率不到6%。

愈文明先進的國家愈保障人權,當然更注重人民的訴願權,我們期待新領導人有新氣象,帶領人民走向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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