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美國、日本、加拿大對於「烏龍稅單」都有懲處機制 臺灣呢?

近日立委質詢攸關民生汽機車、貨物稅、燃料稅、保健食品等設高關稅,「超過50年陳年惡稅,讓人民一隻牛剝好幾層皮,削弱產業競爭力」;聯合國《2023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去年外國直接投資減少37%,進出口已連續衰退13個月,青年青貧,逾5萬人還不出學貸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誇稱,近半數年輕人和中低所得戶一樣「不用繳綜所稅」,引發年輕族群反彈:「就是連生活都有困難,才達不到納稅門檻」、「工作多年仍然低薪,卻還要繳稅,稅改到底在改些什麼?」

超過50年的陳年惡稅至今未改,稅改到底改了什麼?示意圖/居住正義改革聯盟粉專
超過50年的陳年惡稅至今未改,稅改到底改了什麼?示意圖/居住正義改革聯盟粉專

臺灣的稅制出了什麼問題?

公益律師黃文皇為國家服務卻被當成「賊」,因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法院指派黃文皇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不料受政府委託的「公親」卻變「事主」,國稅局把漏稅與罰鍰合計1.2億多的稅單,全記在他頭上;黃向當時的財政部次長張盛和陳情,張竟然說,不罰的話,他(黃文皇)會與繼承人勾串,讓黃文皇好幾次想從住家的樓上跳下去。

連鎖平價服飾HANG TEN等四家外商與合作店簽約設立專櫃,雙方約定由合作店開立統一發票開立,因此遭人檢舉逃漏稅,國稅局連查都不查,立即追稅並加罰逾5億元,業主提起行政救濟,仍然敗訴。

前立委羅淑蕾曾指出,楊梅一家全亞洲第二大做銅、鋁的上市公司,因為稅務員「憑空臆測」開出十幾億烏龍稅單,導致公司及8家衛星工廠全倒閉,近1600個員工失業。

還有太極門案,刑事訴訟三審判決已確定無罪也沒有任何欠稅,但國稅局照樣違法拍賣。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形同具文

2013年美國爆發稅務醜聞,國稅局道歉並提出賠償巨額;2018年日本發生「森友學園」事件,國稅廳長下台,副首相兼財務大臣道歉並減薪1年;2018年加拿大發生冤稅事件,稅務局被判賠170萬加幣;2021年荷蘭內閣因國稅局誣指人民詐領育兒津貼之醜聞,集體總辭。

稅務機關也會犯錯,美國、日本、加拿大都有究責懲處機制,但在臺灣,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主要處罰對象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即檢察官與法官,並不包括稅務人員,甚至也從未使用過。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指出,大法官釋字第224號判定稅捐稽徵法35到38條,以繳納一定比例稅款或提供擔保始得復查之規定,侵犯人民行政救濟機會,已違反違憲法第7條、16條、19條。

大法官釋憲判定違憲後,財政部修訂稅捐稽徵法第39條,把訴願要繳一半稅額改為1/3,問題是,稅單有沒有搞錯都不知道,就要人民先繳錢才能訴願,等於官比民大,沒有平等原則,這也是違憲,但大法官並未進一步解釋。

財政部一邊跟人民打稅務,一邊逕自假扣押、拍賣「欠稅」當事人的財產,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於是球員兼裁判。示意圖/法稅改聯盟粉專
財政部一邊跟人民打稅務,一邊逕自假扣押、拍賣「欠稅」當事人的財產,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於是球員兼裁判。示意圖/法稅改聯盟粉專

課責才能避免貪腐

陳志龍認為台灣稅制濫權非常嚴重,稅務、財政教育脫軌,法治不符合科學與專業,稅法是憑「想像」來入稅跟出稅,超徵流向不明、黑箱作業;財政部及國稅局對於「欠稅」當事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得逕行假扣押、拍賣、強制處分,毋須司法機關裁定,等同球員兼裁判,財政部同時握有行政權與裁量權,權力愈大貪腐的可能性愈高。

在歐洲,檢察官跟辯護人被告處於平等資格,法官則是客觀的裁判者,但在臺灣,行政法院空有法院之名,卻無法院之實,既不能定紛止爭,也不能給人民真相,連究責與除錯都做不到,遑論扮演維護人權的角色。

《公羊傳》:「君子曷為為《春秋》?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課責才能避免貪腐,臺灣才能生機回復,撥亂反正之道,就是「究責」,臺灣要翻轉,請先打破這個不公平、不公義、迫害人權的惡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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