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調整當沖違約交割違約金計算 新制有望調降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8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宣布當沖交易違約金計算調整,原本為當沖買進、賣出金額合計的7%,改為買、賣互抵後金額的上限;新制上路後,有望大幅調降違約金。

證交所董事會今天通過「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修正案」,調整當日沖銷交易違約金計收標準,由現行「相當成交金額之7%為上限」調整為「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上限」。

證交所主管受訪時表示,以舊制來說,若當沖買賣金額偏低,違約金就不高,反之,若當沖買賣金額偏高,違約金也會被墊高,但是券商實際損失是買賣互抵後金額,因此若以買賣金額加計作為違約金計算基礎,有失公平性。

舉例來說,甲券商遇到A客戶當沖買進5萬1000元、賣出5萬元,發生違約交割時,按舊制計算違約金為7070元(10萬1000元的7%);B客戶買進1000萬1000元,賣出1000萬元,舊制違約金高達140萬70元(2000萬1000元的7%),但甲券商因A、B客戶違約交割各自產生的實際損失僅1000元。

若按新制計算,A、B客戶產生的違約金均為1000元。

為符合民法的精神,證交所今天董事會通過,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修正案,為衡平證券商風險管理及對投資人的公平性,調整當日沖銷交易違約金計收標準,由現行「相當成交金額之7%為上限」調整為「按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為上限」。(編輯:潘羿菁)1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