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三讀 上市櫃公司應提撥一定盈餘為基層調薪

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明定市、上櫃公司應提撥一定盈餘為基層調薪。(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明定市、上櫃公司應提撥一定盈餘為基層調薪。(翻攝自國會頻道)


為鼓勵獲利公司同步帶動員工薪酬成長,立法院會今天(16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明定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立委期盼透過修法,讓台灣經濟越來越好。

為了讓公司營業盈餘與員工共享,帶動員工薪資成長,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在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政府鼓勵企業、上市櫃公司繼續獲利,而獲利當下,也拜託公司、要求公司獲利時能給基層員工加薪,並設有但書,若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予以彌補,這是兼顧公司治理與上市櫃公司員工能加薪的主要方向。

洪孟楷也進一步表示,立法院會日前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提高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及增僱員工誘因後,今天又再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法,期盼讓台灣好的人才繼續留在台灣,為台灣經濟打拚,而上市櫃公司是經濟市場的火車頭,由火車頭帶動提前加薪,台灣經濟一定會越來越好。洪孟楷說:『(原音)由火車頭帶動提前加薪就如同公部門率先加薪,連帶讓市場能有正向幫助,希望台灣經濟有正向循環。第一個會期繳出好的成績單,希望台灣經濟越來越好。』

根據金管會在修法審查時提出的書面報告指出,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依統計資料顯示,以民國2019年為基期做比較,111年度全體上市櫃公司因獲利發放員工酬勞的成長幅度超過90%以上,也較董監酬勞的成長幅度(34%~67%)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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