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炒手鍾文智聲請改用電子手環監控 高院裁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證券炒手鍾文智涉炒作公司憑證(TDR)獲利,二審判刑17年6月,案件三審審理中,為防潛逃由電子腳環監控中。他以腳環摩擦患部致病症加劇為由聲請改用電子手環,高院日前裁准。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鍾文智提出聲請主張因接受電子腳環的科技設備監控,不但無法順利治療足部乾癬症,更因電子腳環摩擦患部,導致乾癬症加劇,已嚴重影響他的身體健康,請求將電子腳環的設備監控變更為交付個案手機或電子手環。

高院依據醫院診斷證明書,並函詢檢方有關電子手環及腳環性能、安全性及對受監控人拘束的差異,認定電子手環的定位方式、強固性雖不及電子腳環,但二者差異不大,均可有效達成定位監控被告所在的功能。

裁定指出,鍾文智並未受居家監禁處分,尚無以電子腳環監控的急迫必要,審酌檢察官意見,以及三審最高法院表示由高院依據具體事實依法斟酌有無變更替代處分必要,日前裁定對鍾文智進行電子手環的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全案可抗告。

全案緣於,鍾文智被控於民國99年間以大量人頭帳戶圈購5家公司憑證(TDR),再以連續相對成交、高買低賣或虛掛買單等對市場詐偽手段,不法操縱其價量。

一審判處鍾文智18年徒刑,經上訴,二審認定鍾文智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及高買低賣證券罪,判刑17年6月。經上訴,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強制處分部分,一審裁定鍾文智新台幣5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住處,並於每週一、四、六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以及多次裁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

高院去年底考量,鍾文智曾有棄保逃亡遭通緝,並於通緝期間冒用他人護照非法出境2次,為防範潛逃可能,裁定鍾文智應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的科技設備監控。(編輯:戴光育)1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