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勤攝錄影音資料 警政署訂定規範

(記者黃秀麗臺北報導)為避免員警擅自將執勤時使用微型攝影機或行車紀錄器攝錄之影音資料上傳網路或不當利用,警政署於105年12月23日正式函頒「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以及「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員警因執行公務取得之影音資料,不論攝錄器材係屬公有或私有財產,均受要點之規範,以確實維護員警執勤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 員警使用微型攝影機及警用行車紀錄器之時機、影音資料之建檔、保存、申請調閱、複製及運用程序,已經分別訂定規範,如有違反情形,將視個案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相關法令究責;另使用影音資料提供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等公務事項時,應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可提供;如涉及刑案處理時,相關發布新聞要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並應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自立晚報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