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身高限制違憲 內政部:全面改以工作職能為導向綜合評量

[FTNN新聞網]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15日宣判,針對憲法法庭113年5月31日憲判字第6號宣判一般警察特考所定「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所設立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經最高行政法院重審認定駁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上訴,判決陳女勝訴確定。

警政署。(圖/資料照)
警政署。(圖/資料照)

內政部指出,針對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內政部於8月6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2次會議,內政部長劉世芳關切性別平等待遇及人民服公職權利,會中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專儘速依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修正警察特考考試規則及相關招生簡章的身高限制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已綜整相關單位意見,將於近期提供考試院研修,並於114年實施新制,期透過擔任警消的工作職能為導向,進行各項體格綜合評量與檢討,以保障女性報考警校、服公職的權利,期望未來有更多優秀人才加入警政、消防工作,共同為社會大眾服務,守護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

2018年間,陳姓女義消通過消防警察特考,卻因身高不足規定中的「女性160公分」遭廢止受訓資格,陳女提出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勝訴,但最高法院仍以設定身高限制有助於消防警察執行任務,因而改判敗訴,陳女因而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中,所設定的「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身高標準,依國健署統計資料,此標準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排除僅約10%男性,然而對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排除約55%女性,其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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