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網盤查提袋扣四百八十餘萬 法官:攔車搜袋屬違法判無罪

圖說一 台中市警局保安大隊警網攔車盤查,在蕭南三個提袋中查扣四百八十餘萬元現金,法官認為攔車搜索袋屬違法判無罪。(記者孫義方攝)
圖說一 台中市警局保安大隊警網攔車盤查,在蕭南三個提袋中查扣四百八十餘萬元現金,法官認為攔車搜索袋屬違法判無罪。(記者孫義方攝)

台中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於一一0年八月間盤查蕭姓男子,查扣蕭男手機,以及他攜帶三個提袋內現金四百八十一萬餘元,發現他是數個賭博網站的代理商,上述現金是賭資,檢方依賭博罪與一般洗錢罪起訴。

不過,當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蕭男與律師則辯稱,他被警察拍打頭部(俗稱巴頭),且他也沒有同意搜索,員警就翻查他的提袋,法官認為警察當時沒有向蕭男表明要搜索,蕭男也沒明示同意搜索,上述搜索過程違法,應排除證據能力,判決蕭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蕭姓男子被台中地檢署指控,於一一0年七至八月間,涉嫌與年籍不詳的共犯,擔任「卡利」、「至尊」、「泰金八」等賭博網站的代理商,且透過洗錢隱匿賭博所得,同年八月九日深夜十一時許,他搭乘廖姓友人的車,行經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一間便利商店,被台中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盤查,查獲現金提袋三個,裡面有現金賭資四百八十一萬餘元,台中地檢署依賭博與洗錢罪起訴,並聲明犯罪所得沒收。

台中地院審理時,蕭男否認涉及賭博與洗錢犯行,他辯稱當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賴」的人碰面,拿三萬、四萬元,這是他自己賭博獲利的錢,其餘四百多萬元,是他的陳姓老闆交給他,要他拿到西屯的老闆家,但他忘記住址。

蕭男強調,警方攔檢令他蹲下,他要起身接電話時某一警察拍他的頭,他被警察嚇到,所以亂說「這是我賭博的錢」,辯護律師則說,警察拍打蕭男頭部,蕭男當時沒有明示自己同意搜索,員警對蕭男的搜索與逮捕皆不合法。

法官勘驗警方的蒐證錄影,沒見到警察打頭畫面,且蕭男的朋友作證時也說,不知道拍打頭部一事,另外,蕭男也沒驗傷,沒告訴檢察官此事,並無證據證明警察拍打蕭男,員警則作證說,當時見兩輛轎車違規停車,見警車駛近,其中一輛車迅速駛離,警方懷疑不法而尾隨盤查,進一步抓到蕭男。

法官認為,該案是警察巡邏時實施盤查,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盤查時,僅能查證身分,如有明顯事實,足以認定攜帶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物品,得檢查身體與攜帶的物品,但案件中,警察並未發現蕭男有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行為與物品,卻直接要求蕭男拿出提袋,此行為已經屬於搜索,應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搜索程序。

法官認為,警方雖宣稱蕭男同意搜索,但錄影畫面卻顯示,警方當時並未向蕭男表明要搜索,卻指示蕭男「拿出來啦(提袋)」,蕭男也沒有表示同意搜索,他是被動忍受、聽從警方指示,此過程違反同意搜索的要件。

法官強調,警察違法搜索與扣押現金,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警方查扣的現金與蕭男手機等證物,都應排除證據能力,判決蕭男無罪,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仍判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