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外文姓名 可用閩南客家原民語言音譯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外交部今(15)日指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已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有關護照外文姓名音譯規定修正為「國家語言」,包括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

外交部說,外交部於今年8月9日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將條文中護照外文姓名以「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的規定,修正為以「國家語言」的讀音逐字音譯。其中,以前護照的外文姓名音譯多以國語音譯為主,現在修正為「國家語言」後,包括閩南、客家、原住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