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猝死 家屬求償不能舉證過勞二審仍敗訴

護理師猝死 家屬求償不能舉證過勞二審仍敗訴 245
護理師猝死 家屬求償不能舉證過勞二審仍敗訴 24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任職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的李姓護理師,因高血壓性心臟病引起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心因性休克猝死,李女的父母認為女兒被安排過長且不規則之輪班,導致身體超過負荷而病發身亡,向北醫求償732萬餘元,台北地院判決李父敗訴,上訴二審;高院今(18)日認李父等不能證明李女短期工作負荷過重,駁回上訴。可上訴。

李姓護理師的父母起訴主張,他們的女兒自100年5月2日起任職於北醫擔任護理師,之後於106年11月26日晚間6時許被發現死亡,經相驗其死亡原因為高血壓性心臟病引起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心因性休克。

李女病發前在安寧病房任護理師,北醫竟安排過長且不規則之輪班,致李女之身體超過負荷而病發身亡,應屬職業災害,且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2條規定,請求北醫給付喪葬費及死亡補償、撫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分別給付李父3324059元、李母4003018元本息。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依勞動部105年1月5日公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可知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致病原因並非只有一種,可能是由幾種病因所引起的,主要危險因子為原有疾病或宿因,促發因子包括工作負荷在內。而與工作有關之重度體力消耗或精神緊張等異常事件,及短期、長期的疲勞累積等過重之工作負荷,均可能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危險因子。

不過,李父等不能證明女兒工作有異常事件。李父等雖主張李女於105年12月7日、106年10月8日遭病患打,但是,該事件發生時間,與李女死亡時間分別間隔11個月、1個月餘,難認是屬於勞動部參考指引所指的異常事件。且李女的同事證稱,安寧病房之護理人員壓力相較其他病房不會那麼大。

李女於106年11月25日的出勤紀錄,其工時約為10小時8分,當班同仁及李女的室友皆未發現李女有異常狀況,可知李女於發病前1日未有異常事件發生。

至於短期工作負荷過重部分,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調查疑似過勞案件職醫評估報告,並參酌北醫所提出之班表,李女並無短期工作負荷過重情形。由證人的證述可知出勤紀錄所載之刷到刷退時間,已包含用餐休息30分鐘、個案討論或教育訓練1小時之時間在內,且於交班後無再留下來加班或協助其他同仁工作之必要,李父主張應加計參加個案討論或及相關教育訓練1小時、協助當班同仁1小時之隱形工時等,自屬無據。

而且,依李女106年6至11月間的出勤紀錄, 其每月平均加班時數未超過45小時,尚未達勞動部參考指引所指長期工作負荷過重之程度。

合議庭認為,不能證明李女屬職業促發之職業災害或職業病而致死亡,則李父、李母請求的賠償非屬正當,不應准許。駁回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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