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稿》同婚釋憲前夕,給大法官們的一封信

尊敬的大法官您們好:

我是一名全職媽媽和專業翻譯,曾在多家工程公司擔任工程師,目前翻譯的文章多以理工論文為主。針對3月24日的同婚釋憲,鄙人願意以本身的科學專業,提供一些論點和證據給您參考,望您莫怪。

在討論同性戀者是否可以成婚之前,我想,最適當的方式便是思考:到底婚姻是什麼?為什麼人們需要結婚?

人類的生理成長很有趣,不像其他動物的嬰兒,一出生便能走能跑,擁有基本求生能力;人類嬰兒出生時既不能走也不能跑、不能翻身、完全無行動能力,甚至連進食都需要母親抱在懷中,將乳頭塞入口中才能吸奶。人類嬰兒要養育起碼一年,才能搖搖擺擺的學走路,接著要養育至少十年至十五年,才能達到性成熟;而身體和心智的成長,更是要到十八至二十歲才能完全成熟,被視為成人。(人類大腦中主管理性思考的前額葉甚至必須到二十五歲以上才成熟)人類可以說是在相當於其他哺乳動物的胎兒期就必須離開母腹,面對這個世界。

完全無行動能力的嬰兒在自然界是沒有存活可能的,生下嬰兒的母親必須投入大量資源,來保護和養育這個嬰兒,才有可能生存到成年。因為需要的資源和時間實在過多,單靠母親一個人的力量,實在太過辛苦。這時,如果孩子的生父願意一起投入資源養育幼兒,就會大大提高幼兒的存活率。因此,人類便發展出獨特的繁殖策略:一個男人不需要打贏其他男性才能獲得交配機會,而是只要能提供女性足夠的養育資源,就能和她交配以繁衍下一代。相對的,這位女性也必須承諾,絕不與其他男性性交,以保證她所生產的嬰兒,全都帶有她的丈夫的基因,這樣她的丈夫才能放心地把所有資源投入在她的孩子身上。

這樣的約定,便是婚姻的起源了。

又因為大部分的男性一個人能獲得的資源有限,難以供養兩個以上的女性和她的孩子們,在多妻家庭中,妻子之間的爭鬥又常常使男性不勝其擾,因此,即使世界上有些文化允許多妻,絕大多數的家庭仍是一夫一妻,因為這是對男女雙方最公平的制度。

在人類的演化歷程中,一夫一妻制,也出乎意料地扮演相當重要的助力。由於男性不是靠體力強壯打贏別人,而是靠提供資源給女性,而獲得繁殖機會,因此男性不需要像大猩猩一般,發展出特別強壯的身體、而是需要磨練聰明才智,才能獲得更多資源,這對人的大腦發展和經濟活動自然是有助益的。因血緣關係,夫妻雙方的家族都可投入資源,一起照顧幼兒,在合作過程中建立起雙向的社會網路;比起大象或是獅子的母系群體,人類兩性雙方建立起的家族網更為廣大且複雜,能產生更大的社會網路、部落、以至於國家。

因此,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為人類文化的基石也不為過。

由上可知,在政府和法律出現之前,就已經有婚姻和家庭了。那麼,為什麼國家需要以法律來規範人民的婚姻呢?

睿智的大法官,請您回答我們一個問題:到底憲法設立的目的是甚麼?憲法設立的目的,是不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不會不當的被法律和國家機器干涉或侵害?理論上,我們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所以只要是法律沒有限制或禁止的,都可以放心地做,不會被警察逮捕。男歡女愛也是人民的自由,只要不殺人放火、偷搶拐騙,為什麼要讓法律來干涉人民的感情狀態呢?這樣豈不是侵犯人民的感情自由?

其實,國家是為了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才「不得不」侵犯人民的感情自由,那個原因就是「孩子」——國家未來的主人翁。

國家是由國民組成的,而每一位國民,都是從孩子長大成人的。因著生物本能,最有利的方式是由生父生母來撫養,每個有性生殖的動物都會自然的關愛帶著自己血緣的幼兒,這是天性,人類自然也是。因為男女婚姻有可能生產出國家的下一代,國家才需要限制結婚的年齡、親等和精神狀態,使對下一代健康的不利因素能降到最低;又增加離婚的限制,讓孩子的生父和生母能盡量待在一起,把他們的所有資源都投入在孩子身上,才能養育出健全的國民,國家才能強盛。

讓我們將話題轉回議題上:到底法律該不該承認或限制同性戀者的婚姻?

目前,我們國家的法律對同性戀者的感情,一如單身未婚者,是完全沒有限制的,也不會干涉或歧視。因為,同性戀者之間「絕無可能」生產出共同血緣的下一代,若將他們的感情放入婚姻的限制中,反而是不必要的侵害人民的感情自由了。無端限制人民的自由,豈不是更重大的違憲?

同志運動者或以為,同性戀者也是人,人人都應該享有選擇婚姻對象的自由,這才符合平等原則。是這樣嗎?

按大法官釋字481號:「憲法上之平等原則,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禁止法律依事務之性質,就事實狀況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範。」

大法官釋字485號:「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的區別對待。」

目前法律上一般都稱夫妻為「配偶」,配偶中的「配」字即是「交配」的意思,「交配」在生物學上的解釋便是兩個異性的同物種生物的生殖器官的接合,使他們之間有繁殖下一代物種的可能。目前民法中的「配偶」便是將交配行為限定在夫妻之間,以免損害彼此的權利。但同性別的生殖器官絕無接合的可能,因此同性戀者無法達成真正的交配,自然也無法稱之為「配偶」。而且即使外遇,也無法構成刑法中的通姦罪。若要修改民法中配偶一詞的定義,就會造成法律用語和科學定義不符合的狀況,當然也不是真正的平等。

也有同志運動者以為,因目前民法不承認同性戀者的結合,造成他們生活上許多不便,也造成社會的歧視。

歧視可分為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客觀上可能有工作上或居住上受到的排擠,然而,在現在的台灣,在工作或居住上幾乎沒有針對性傾向的歧視,也沒有暴力行為。至於同性戀者生活的不便,最常被舉例的即是伴侶之間醫療同意權,和其中一方的小孩是否能被另一方認養的問題。

經查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醫療法已明文規定,手術同意書等文書並不需要非得配偶或家屬才能簽署。因此同性友人也可為病患簽署,實際上,並不會造成醫療不便。

另查民法:

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第 1093 條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同性戀者對有自己血緣的孩子,可以指定他的伴侶為監護人,實際上,也不會造成生父生母出事時,孩子沒有人照顧的情形。由上述可知,改變民法對婚姻的定義,實際上對同性戀者的生活並無增加多少助益,但是,帶來的害處卻是甚大,請容在下詳述:

  1. 對台灣各族群的傳統文化衝擊甚大:在台灣的各個族群中,即使有同性戀行為,但從未將這種同性關係視為婚姻。如前所述,所有的文化都不認為婚姻僅僅是兩個成人之間的事,而是兩個家族的大事。同性伴侶絕無可能將兩個家族的基因融合起來,如何能稱為婚姻?

  2. 在學校教育中,同性性行為將從「可以包容的事」變成「可以鼓勵的事」。事實上,現在已有許多中小學邀請同志團體入校授課。當孩子在青春期,對性觀念還在摸索時,若有同志團體鼓勵他們:「你沒和同性別朋友交往過,怎知自己不是同性戀?」於是在好奇心之下去嘗試,甚至被性侵。考量到現今同志群體中盛行的吸毒和雜交、多P等行為,若同性性行為成為被鼓勵的事,將對青少年孩子的身心將造成極大傷害和扭曲,也不利社會治安。

  3. 將對宗教人士產生「反歧視」現象:目前台灣盛行的各宗教,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回教,皆不鼓勵同性性行為,也不贊同同性婚姻。若民法承認同性婚姻,將立即造成法律和各宗教的教義牴觸。若各宗教人士因遵守自身教義,拒絕支持同性婚姻、或是拒絕為同性戀者證婚,將可能面臨訴訟。如此一來,豈不是妨害了人民的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事實上,在通過同婚的國家中,宗教人士遭受迫害的情形屢見不鮮。請大法官詳查。

睿智的大法官們,相信您們也同意,法律的存在便是要能使人民安居樂業,以最小的社會成本,謀取人民的最大利益。而若通過同婚法案,僅僅是能讓約2%的人民感覺到被社會接受,而實際並無增加太多實質權益;然而卻會對其他98%的民眾帶來上述三大衝擊。權衡利弊得失,相信大法官們身為法界菁英,定能做出最適切的判斷。

(陳虹如/專職翻譯/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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