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要保人 當心贈與稅上身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遺贈稅法規定,若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過世者免計入遺產總額。國稅局官員指出,近來不少民眾想鑽此漏洞,刻意修改過去投保的壽險保單要保人,最後反被課贈與稅、也逃不掉遺產稅。

官員表示,有子女原先幫父母保壽險,要保人原本為自己、被保人為父母,但為避稅就聽從他人建議,把要保人更改為父母、結果反被課徵贈與稅,且被國稅局專案認定有逃稅之虞,未來還得再繳一次遺產稅,可說是偷雞不著蝕把米。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因此,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官員指出,若要保人變更,等於要保人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自然要繳納贈與稅。

當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過世者,而且必須是生前自己長期所投保、非涉及「詐保」情況才能免計遺產稅。因此,官員表示,若刻意修改要保人或是在自己重病期間大量買保單,國稅局都會做專案處理,多數都會判定為有「詐保」意圖,將其列為遺產處理。

官員舉例,假設A先生幫父母買了一張價值2,000萬的保單,要保人為自己、被保人為父母,此時這張保單就不符合免遺產稅的狀況,但如果A先生又刻意去更改要保人為父母,依級距核課10%贈與稅,也就是2,000萬元扣除掉每人每年的220萬元贈與額後,剩下的1,780萬元中的10%列為贈與稅,即為1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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