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高中霸凌案 教育局決議: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豐原高中學生疑似遭師長霸凌輕生案,教育局專審會審議通過,豐原高中前學務主任停聘一年。(圖:張文祿攝)
豐原高中學生疑似遭師長霸凌輕生案,教育局專審會審議通過,豐原高中前學務主任停聘一年。(圖:張文祿攝)

台中市豐原高中學生疑似遭師長霸凌輕生案,學校前學務主任停聘日期已經屆滿,教育局今(1)日召開專審會,審議結果決議依教師法第18條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對於前學務主任,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將前學務主任停聘1年。

教育局指出,依教育部規定,學校負責調查不當管教,校方調查認定前學務主任等人不當管教成立且情節重大,但對前學務主任僅記過處分,教育局要求覆議,學校教評會仍維持記過處分,因此,教育局主動介入,依教師法第26條召開專審會,依法取代學校教評會功能,就該案行為人是否涉有教師法停聘、解聘、不續聘情形進一步嚴審嚴辦。

教育局表示,今天專審會開會,會中當事人由律師陪同與會,充分表達意見,陳述自我主張或補充相關資訊提供委員參考;當事人離場後,委員就法規面、制度面、程序面交換意見後,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議通過,對前學務主任處以停聘1年。

至於主任教官部分,教育局說明,專審會審議的對象是指具有教師身分的人員,主任教官不具教師身分,另有依法懲處的法規及管道;教育局已依據學校函報調查報告結果,召開人評會審理並決議對主任教官記過2次處分,並已報中央權責機關核定。有關學務創新人員,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及其處置建議予以記過1次處分,據了解學務創新人員已申請離職。

教育局也提醒學校就現行校規及學生獎懲規定詳加檢視,儘速汰除不合時宜的規定或措施,應尊重學生自主權,校園安全管理措施也應與時俱進,符合教育基本法規定,以維護學生權益。(張文祿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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