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魯特港大爆炸 凸顯港口危險化學品管控重要性

根據英國航運相關網站表示,本(八)月四日在黎巴嫩貝魯特港(Port of Beirut)所發生大爆炸事件,凸顯港口附近存放危險化學品,須進行管控的重要性。

黎巴嫩內政部長穆罕默德(Mohammed)指出,爆炸發生在貝魯特港,原因是自二○一四年從貨船MV Rhosus沒收以後,儲存在碼頭的二千七百多噸硝酸銨引爆,硝酸銨既可用於農業肥料,也可使用於高級炸藥。

據統計,這起事件截至八月六日為止,已造成一三五人死亡,數千人受傷,及三十萬人無家可歸。英國謝菲爾德大學(University of Sheffield)估計,爆炸發生的威力,約等於二次大戰期間,投擲到日本廣島市原子彈爆炸力的十分之一,且「無疑是歷史上最大的非核爆炸之一」。

資料顯示,類似事件發生在港口並非第一次,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一系列爆炸發生在天津港一個貨櫃儲存站,造成一百七十三人死亡,數百人受傷;美國德克薩斯州德州市加爾維斯頓灣的港口一九四七年四月十六日凌晨,一艘船起火,炸毀約二千噸硝酸銨貨物,引發其他船舶及附近儲油設施起火及爆炸的連鎖反應,造成至少五百八十一人喪生。

報告顯示,一九六五年首次發布《國際海事危險貨物規則》(或IMDG規則)是國際海事組織(IMO)的一項規則,規定危險物品或危險材料的安全製備、儲存、處理運輸及運輸準則。IMDG規則將危險貨物分為九類,具有不同屬性及標籤,且每種都有其唯一的聯合國編號。船舶機組人員及岸上人員都須接受培訓,以處理危險貨物,託運人或貨運代理須準備與危險貨物屬性有關的材料安全數據表。

黎巴嫩最高防衛委員會誓言,追究涉案人員的責任,恐將面臨「最高刑罰」。

經濟部長拉內姆(Raoul Nehme)表示,此一事件發生,代表管理水準確實很差有待檢討,不論是管理階層及政府都有很多責任,對這起事件,他們將不會對誰該負什麼責任的問題上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