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不實怎麼判定? 學者:看這3項指標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30)日舉辦「企業營運法律風險與舞弊防制研討會」,討論國內各大企業財報不實案,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誠指出,其實法庭在認定企業的財報不實,會先看其手法型態觸犯多少法條、接著看其行為動機,最後是判斷是否有構成重大性要件,依照這3項指標做罪刑上的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 30 )日舉辦「企業營運法律風險與舞弊防制研討會」,討論國內各大企業財報不實案,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誠指出,其實法庭在認定企業的財報不實,會先看其手法型態觸犯多少法條、接著看其行為動機,最後是判斷是否有構成重大性要件,依照這 3 項指標做罪刑上的審酌。王志誠也舉永豐金 2009 年承銷頂新回台發行的 TDR 案件為例。

王志誠表示,法院在判斷企業是否有財報不實,首先看手法型態,包括是否有製作假會計憑證、取得不實發票、製作不實單據等。他也指出,法官接著是看行為動機,企業是為達申請興櫃上市做假財報?還是為掩飾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王志誠強調,若是為了公司整體營運的良善,法官自然會酌量減刑,相反的若是當老闆的打手、掩蓋掏空公司的證據,自然就會考慮刑期較重的判決。

至於在重大性要件部分,王志誠表示,法官會根據量性與質性標準去判斷該公司的財報不實是否有危害金融市場秩序部分。他指出,所謂量性標準是 5% 淨利影響標準,而質性標準則為是否會影響理性投資人在金融市場的選擇。

王志誠舉例,永豐金證券於 2009 年承銷頂新集團康師傅控股回台所發行的 TDR (台灣存託憑證),承諾魏應充、魏應交等人引薦投資人、且不收 2% 手續費,不料永豐金證券事後卻反悔,後來魏家出面,永豐金證券才自知理虧,找人頭低賣高買 4 檔興櫃股票作價,退還魏家其溢收的 7500 萬元手續費,並在當年度財報虛偽記載為營業員獎金及薪資所得,因此當時永豐金證券總經理莊銘福等 3 人遭檢調單位依《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起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當時針對永豐金證券財報不實的判決書,王志誠說明,當時檢察官依照量性、質性標準來審視整起案件,發現永豐金證券當時並無明確達到質性標準,且在量性標準部分也尚未達標,因為永豐金證券是在當年度財報虛偽記載為營業員獎金及薪資所得,雖然是不實的傭金支出,但對於永豐金證券的淨利部分並未影響,因此未達重大性的量性標準,最後台北地院認定永豐金證券當時的副總戴家偉、莊英明輸入不實名目作假帳,僅違反《商業會計法》,判 1 年有期徒刑、緩刑 3 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