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強震災損稅捐減免 從寬、從速處理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臺灣東部海域地震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財政部今(3)日表示,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表示,民眾遭遇不可抗力災害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財政部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的減免規定。

其中,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期。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