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擬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為簡化及加速經確認無法辦理報關委任之進口簡易申報貨物之後續退運處理程序,財政部擬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新增第十七條之一,定明簡易申報進口貨物於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辦理報關委任並符合特定情事者,得由快遞業者於報關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名義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為符合快遞貨物報關委任需求,財政部公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七條修正條文中,對於但書以外進口快遞貨物以簡易申報單辦理者,得經報關業者具結,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文件,或經納稅義務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新增的第十七條之一內容,對於進口簡易申報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依有關規定辦理報關委任,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報關之翌日起七日內,由快遞業者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一、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依法令得免予處罰。二、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情事。 該條說明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簡易申報進口貨物得於貨物放行後取得納稅義務人之委任文件或透過實名認證線上委任方式辦理報關委任,復快遞業者為提貨單及貨物持有人,依關稅法第六條規定得為納稅義務人,為簡化及加速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辦理報關委任之進口簡易申報貨物之後續退運處理程序,避免貨物滯留倉間,因此將增訂該條,定明簡易申報進口貨物於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辦理報關委任者,於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雖違反該條例但依法令得免予處罰(例如: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三、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之情形,得由快遞業者於報關之翌日起七日內(含假日)申請更正自任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