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擬修法 行政救濟期間可限境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修正限制大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即日起就算是在行政救濟階段,若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情況,經舉證後就可以限制出境,一改過去只能等到移送強制執行才能限制出境的漏洞。 現行規定,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包括復查及訴願。其中復查應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或通知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若對復查決定不服,應在繳交半數稅金或提供價值相當的財產為擔保後提起訴願,否則將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官員表示,若個人欠稅超過150萬元、營利事業欠稅超過300萬元者,只能在移送強制執行後,才可以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 但是申請復查至處理的期間,大多都需要兩個月左右;而若之後申請訴願,只要繳交一半的稅金,即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常有人利用復查或訴願期間,進行財產隱匿、處分或移轉等,形成追稅的大漏洞。 因此,財政部修改相關規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第三點」,若是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之前,包括復查、訴願期間,或是暫緩移送執行期間,其所欠稅款達到限制出境的金額,經稽徵機關發現有財產隱匿、處分等事件,在舉證之後,就可以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 官員解釋,該法規修正後,在財產未被強制執行前,不管有無繳納半數稅款,只要有隱匿財產、欲規避稅捐的實證,就可以限制出境,以保全稅捐及強化法規合理性。 若是因上述情況遭限制出境,但在行政訴訟判決中認為應要撤銷重核、退回原主管機關重啟復查決定時,且欠稅人沒有脫產之虞者,則必須解除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