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預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預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增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證校正及運出參展之罰則,以全法據。另為符實務,將物流中心與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運入及運出之通關程序納入規範。

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為配合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修正實施自主管理業者違規行為態樣及其裁罰規定,並應海關實務管理需要,因此擬具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重點:配合實務作業增訂申請登記應檢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為簡政便民,放寬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增加之變更登記,得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代替換證(修正條文第八條);為符實務,將物流中心與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運入及運出之通關程序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依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明定物流中心實施自主管理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業者違反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處罰規定,已規範於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將擬予刪除(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增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證校正及運出參展之罰則,以全法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