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三狀況不適用租稅協定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日公布函釋,如果租稅協定國企業在我國有所得,依規定可申請租稅減免,但如果涉及到代理人、借名登記或紙上公司型態,則不得適用租稅協定。 官員指出,目前外商在台灣適用租稅協定是採取「自我聲明」方式,也就是簽署文件、保證自己為受益所有人,如果被查獲外商是「人頭」或是「代理」情況,實質受益者為其他公司,則會被國稅局認為有「假外資」之嫌而取消其租稅優惠。 不過,如果是華僑或外國人以租稅協定國企業、基金型態來台投資,可依照基金或信託的自我聲明即可,免按照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提供受益人名稱、身分編號或稅籍編號、地址、收益分配比例等資訊,也不用給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計畫書等資料。 官員表示,基金或信託在OECD規範中屬於集合投資方式,本來就要在管理與投資人保護法規之下,因此只要給自我聲明即可以代表其受益者。 目前我國與32個國家、地區簽署租稅協定,可避免雙重課稅,其協定內容為雙方企業在對方國的營業利潤,只要事先申請即可「先繳後退」減免所得稅,而實際扣繳率則按照雙方協定。 以日商在台為例,其股利、利息、權利金所得扣繳率接為10%。不過,日商向地方國稅局申請租稅協定減免後,還是要先扣繳20%,待取得核准後再申請退稅。 如果日商符合台日租稅協定的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所得規定,獲准後將按上限稅率10%扣繳,我國再核退日商多繳的10%稅負。 官員強調,我國與32國簽訂租稅協定為雙邊平等原則,所以台商在日本的股利所得同樣也是扣繳10%。而在租稅協定國之中,如印尼、法國、英國、奧地利、比利時、日本、丹麥、甘比亞、吉里巴斯等,股利、利息與權利金皆為10%扣繳率。 其他國別則是個別訂定或是設定特別產業類稅率,例如台商不動產投資公司在德國獲配股利、德不動產企業在台股利,其扣繳率為15%以下。 官員表示,本次修正函釋主要是為了符合OECD規範,也就是防堵投資者或假外資利用人頭或紙上公司方式,享用租稅協定減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