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分類號列Z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關務署提供
關務署提供

▲關務署提供

近來海關經常發現廠商申報進口貨物(如機器設備),其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徵特別規定Z,卻未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造成相關數據失真。由於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為政府釐訂財經政策重要參考,各貨品分類號列之進出口數量、重量、金額等資訊,廣為國內外各界關注及運用,正確性至關重要,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關務署籲業者正確申報。

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使用說明,代碼「Z」意指當整套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品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其第一批報運進口時已填其整套數量,餘者於日後分批進口時,該數量應填列「○」,並按整套機器或組合物品應歸列之稅則號別申報。

關務署昨(二十)日表示,實務上常見機器設備或組合物以拆散或分裝方式進口,並以多份報單向海關申報,為避免重複列計及虛增統計用數量,進口報單第四十二欄數量(統計用)填報方式則須特別留意。以二份報單申報進口三組「不織布生產線輔助設備」為例,其貨品分類號列歸列為八四七九.八九.九九.九九-四「其他第八四七九節所屬之機械」,設有稽徵特別規定Z,進口時請於第一批進口報單第一項次內數量(統計用)填列總套數三組,其餘項次及嗣後分批進口時該對應欄位則均應填列「○」,才不至造成機器設備統計數量失真,以確保統計用數量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