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保育類產製贗品最高可罰75萬元 勿以身試法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新北市府動保處近日接獲二起違法販售保育類產製品的通報案件,經會同警政署保七總隊刑警隊聯合稽查,發現二業者所販售產品均為贗品,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對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行為,分別予以裁處十五萬元罰鍰。
動保處指出,日前接獲民眾通報指稱轄內一李姓男子於網路上販售保育類玳瑁產製品,經會同保七刑大循線前往稽查,查獲疑似玳瑁製品二件,經攜回送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後,確認並非真正的玳瑁製品,而是人造加工品。李男亦坦承其商品為贗品,並在商品介紹中虛偽標示其為「真的玳瑁龜殼」或「玳瑁包框珠寶盒」。
另一案則為台北市動保處函轉,一查姓男子於網路販售疑似犀牛角產製品,經查稽後送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確認並非犀牛角,而是由牛角或其他動物蹄製成。查男也坦承其販售的是贗品,虛偽標示商品為「犀牛角製」。
動保處表示,李、查二人雖表示對於法規不知情,但涉嫌虛偽標示商品事證確鑿,仍違反動保法相關規定依法各處以十五萬元罰鍰。
動保處表示,販售保育類產製品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檢具相關合法取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虛偽標示商品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可處十五萬元至七十五萬元罰鍰,民眾應謹慎辨識商品來源,切勿以身試法,避免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