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10次獲利1萬元 高雄男遭判114年 合併執行14年定讞

高雄市 / 潘維邦 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2021年3月到8月間,將海洛英、安非他命等毒品販賣給3人,總計販賣10次,共獲利1萬元,由於黃男觸犯重罪,即使獲法官減刑,仍被判處有期徒刑114年2個月,合併執行14年。黃男不服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據了解,黃男曾有吸毒前科,而他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一、二級毒品,2021年3月13日至8月6日間,透過手機聯繫3名男子,並販賣毒品給他們,每次交易金額為1,000元,每次1小包,總共交易10次,累積獲利1萬元。

橋頭地院一審認為,黃男的交易對象不多,造成毒品擴散的情節非廣,與一般囤貨販賣的專業毒販不同,難以相提並論,經減刑後,每案仍各判15年2個月;另賣安非他命4次,每次同樣獲利1,000元,減刑後每案判10年2個月,一共131年8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17年。

黃男不服判決結果提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再度酌減刑期,10次犯行總計刑度為114年2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14年,但黃男仍認為量刑太重,再度提出上訴。

該案來到最高法院,法官指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黃男卻憑持己見控速判決不公,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符,認定本次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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